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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09 09:28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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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预[2018]118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发行

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 2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发行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是规范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发挥政府规范适度举债改善群众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妥善处理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各地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的各项工作,保障棚户区改造的合理融资需求,防范债务风险。

    二、市州、县市区棚改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分年度改造任务等,结合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情况等因素,测算提出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报本级财政部门复核。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复核后的下一年度棚改专项债券资金需求(详见附件2)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区(含所属县市区)债券资金需求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由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汇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财政部。

    三、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额度后,及时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具体项目安排建议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投资计划、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街方案、预期对应的纳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等。

    四、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年度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建议,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确定。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债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债券发行建议应当包括债券发行时间、批次、规模、期限,以及对应单一项目发行或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偿还债券本金的条款等内容。

    五、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使用的指导和监管,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统计监测,严禁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会同本级棚改主管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工作。

    六、各市州棚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并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发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专项收入应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棚改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项目形成的专项收入。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债务管理处林森0731-85165641

       省财政厅综合处         李伟0731-85165057

        省财政厅预算处         刘旭0731-85165094

        省住建厅住房保障处刘正东0731-88950069

   

附件: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棚

         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

        [2018] 28号)

2、湖南省XX年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项目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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