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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2019年春季教育收费文件

发布时间:2019-02-17 08:37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邵东县财政局
邵东县教育局
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邵发改价费[2019]  号

                                                                                           

 

关于我县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高职中、乡镇中心学校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幼儿园)2019年春季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邵阳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和市文旅广体局《关于2019年春季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2019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春季教育收费政策
        1、2019年春季教育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及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邵阳市财政局、邵阳市教育局、邵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17〕338号)文件精神执行。
        2、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41号)和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邵阳市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的通知》(邵教发〔2018〕253号)文件规定执行。教科书价格目录与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目录〉》(湘教通[2018]516号)下发的教科书目录一致。
        3、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必须严格按照邵阳市教育局《关于征订2019年春季教辅材料的通知》(邵教通〔2018〕254号)选用教辅材料,高于限额的按限额收费,低于限额的按实收费。
 
        二、规范公办中小学教育收费
        1、农村义务教育。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取其他费用。
        伙食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按“保本不赢利”原则和《关于调整全县中小学校伙食标准及强调有关事项的通知》(邵发改价费〔2018〕6号)执行;农村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的可向学生收取饭菜加热或大米加工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生·期;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期末实行多退少补(包含不具备配套条件的农村学校收取米金)。课堂作业本可由学校按统一格式、数量、金额的原则无偿代学生统一购买。初中生每生每期15元、小学高年级每生每期10元、小学低年级每生每期7元。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2、普通高中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学费和书籍课本费。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分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其他高中两个档次,分别为每生每期1000元、800元。书籍课本费必须按照湘发改价费〔2019〕41号)和邵教通〔2018〕253号)文件规定执行。教科书价格目录(湘教通[2018]516号)下发的教科书目录一致。
        除学费和书籍课本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普通高中伙食费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教育局按“保本不赢利”原则和《邵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管理办法》(邵价费〔2013〕75号)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和管理,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10元成本费用。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校服费经发改局、县教育局按成本核算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选用基本要求。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必须严格按照邵教通〔2018〕254号文件选用教辅材料,高于限额的按限额收费,低于限额的按实收费。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原则,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
        坚持教辅材料选用“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原则,切实减轻群众经济负担和学生学业负担。
        “限年级”。小学三到六年级,初中、普通高中各年级可推荐选用教辅材料。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不得向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推荐暑假作业。
        “限学科”。小学的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品德与社会(道德与法制)五个学科,初中和普通高中各年级的政治、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等九个学科可以推荐选用征订相应教辅材料。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14年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教〔2014〕843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对春季教辅材料价格目录进行补充公示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168号)和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补充意见》(湘教发〔2017〕25号)文件已核定的价格执行。
        “限范围”。除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外,推荐学生选用的教辅材料仅限于湘发改价教〔2014〕843号、湘发改价费〔2018〕168号)和湘教发〔2017〕25号文件已核定的书目。不得在规定外要求学生统一订购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市州和县市区地方课程读本、教育部和省教材目录以外的所谓“教材”。经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普通高中学校在毕业年级可按“一科一辅”原则自行选用教辅材料。
        “限数量”。严格执行“一科一辅”原则。相关学科只能推荐学生选用1种同步练习册、1种寒暑假作业、1种历史图册、1种历史(地理)填充图册、初高中毕业年级选用1种考试辅导材料。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可在上述五个品种内自主确定推荐品种,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限总额”。每生每学期推荐选用的教辅材料总费用实行限额控制。三、四、五、六年级均不得超过70元;七年级不得超过100元,八年级不得超过1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九年级不得超过26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一年级不得超过200元,高二年级不得超过35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420元(含考试辅导材料)。
        3、中等职业教育。根据湘发改价费[2016]668号文件精神,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应严格执行中职教育的免学费政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不能收取高于补助标准(1200元/每生每期)的学费差额部分。但可以按实代收书籍教材和作业本费,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以上收费项目收费政策和普通高中教育相同。严禁中职学校因免学费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
 
        三、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公办幼儿园收费须严格按照县发改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根据邵市发改价费[2017]257号文件,乡镇中小学简易幼儿园保教保育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期500元。
 
        四、进一步规范学校退费政策
        1、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后因故退学、转学或请假的,除已终结商品买卖和劳务服务关系的代收费项目外,其它收费由学校实行按月退费(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中途转入的学生,按实际在校月数和应分摊的收费标准收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幼儿园。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五、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
        进一步推进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必须坚持教育公益导向,有效引导民办学校科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坚持推进市场形成机制,健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机制。民办学校收费坚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2号)文件提出的要求,还须遵循以下原则:
        (1)民办学校应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规范定价程序和收费行为,在未制定具体的定价制度前,不得随意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
        (2)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充分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60天向学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民办学校应保持收费标准相对稳定,确需提高收费标准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成本制定。
        (4)民办学校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5)民办学校收费按学段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费管理原则。即分为幼儿园三年为一个学段,小学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初中、高中分别为一个学段。学生在校期间的收费均按学段收费标准分学期或学年交纳。
        (6)民办学校应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收费。
        (7)退费政策参照公办学校规定执行。
        (8)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在向当地发改部门报备后,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9)严格遵守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学生和学生家长“明白交费”,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监督。
        “公参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经价格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1.严格教辅材料管理。各地必须严格按照“限年级、限学科、限范围、限数量、限总额”的原则,落实“一科一辅”政策,切实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各类专题教育读本和地方课程读本只能免费发放给学生,不得要求学生订购。各学校要为学生无偿提供统一代购服务。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征订。
        2.加强学生食堂管理。学校食堂按照“保本不赢利”的原则执行,保证学生伙食质价相符。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帐,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饮奶、商业保险、校园安全保卫、军训(含军训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和个人进入学校宣传经营服务性项目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费用。
        4.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文件精神,在学校大门醒目位置、缴费处、学生住宿区、食堂等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公示牌(栏、墙)对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公示,切实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5.加强自愿收费项目的管理。学校所有的自愿收费项目应充分体现自愿原则,在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后,签订自愿征订单。自愿征订签名应以学生监护人为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未能及时签名的,学校应设法征求学生监护人意见和建议,并作备注。
        6.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县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将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教育收费政策监管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落实春季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督查,督促各学校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同时坚决防止超越权限制定与上级政策相违背的教育收费规定。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受理办理机制,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学生和群众对于教育乱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举报电话:12358),严肃查处群众所反映的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附件1:邵东县2019年春季收费标准表(义务教育学校、高中)
        附件2:邵东县2019年春季义务教育、高中课本价格目录
        附件3:邵东县2019年春季“一科一辅”价格目录
        附件4:收费公示牌(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高中)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邵东县财政局
邵东县教育局        邵东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六日
 
 
 
        抄报: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
        抄送:县监察室、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减负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邵东县2019年春季教育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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