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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19 10:41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教发[2017]39号

关于印发《邵东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县直各学校、乡镇(街道办)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邵东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县教育局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邵东县财政局         邵东县监察局

 

 

 

邵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六月六日

 

邵东县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教基一〔2015〕3号)及邵阳市物价局、邵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邵价费〔2013〕91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邵教发[2017] 4 号),规范我县中小学校校服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没有享受乡镇工作补助的初中和小学,具体为:城区一中、城区二中、城区三中、城区四中、城区一完小、城区二完小、城区三完小、城区四完小、城区五完小、两市塘城南小学、宋家塘关协小学、宋家塘杏园小学、大禾塘昭阳小学及以后新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中小学校。

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二、校服订制

第三条  中小学校校服订制与购买,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对于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和家长,必须由学生和家长在自愿认购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  中小学校服款式、面料的选择,必须由学校校服评选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决定。校服款式可通过投标企业报送、学校和家长共同设计、向社会公开征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选择,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体现中小学生的精神风貌,有自己的风格、个性,并由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

校服评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层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其中学校管理层代表约占20%,教师代表约占30%,学生和家长代表50%。评选结束后,校服评选委员会应将评选结果(面料、款式)在校园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公示期为15天。

第五条  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两种。每个学生的校服订制数量要严格控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二套),订制对象为小学一年级新生、三年级、五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六条  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且征得90%以上学生和家长认可的基础上,经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核准,可多订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 其他还需补购校服的,只能由家长向厂家购买。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校服订购费。订购校服的经费由财政减免、社会资助等多种办法解决。各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县教育局勤管站审核。

 

三、校服质量

第八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达到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确保学生穿着安全、舒适、环保。校服的甲醛含量、PH值、纤维成分含量、起球、耐洗色牢度等具体指标要达到验收标准。

第九条  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投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该类企业不得参与校服生产。

校服生产厂家每学期应到1500人以上的中学、1000人以上的小学进行至少一次的售后服务。

第十条   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每批次校服在交货前,由校服生产厂商或学校向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申请质量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学校方可验收。

 

四、校服收费

第十一条  校服收费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坚持无偿代购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质量检测费用由供货企业承担。中标价格确定后,中标企业不得向招标单位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学校在订制校服时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学生及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按规定数量订购,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十三条  各学校在购买校服前必须向县教育局和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填写《邵东县中小学校服费收费标准审核表》,依照程序核准,在学生确认校服实际购买数额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校服收费批复文件,学校方可实施收费,不得在入学时捆绑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校服的价格以县发改局核定为准。

 

五、校服准入

第十五条  我县校服供货厂家资格采用准入制。成立由教育、发改、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由政府采购招标确定3-5家企业,进入我县为各学校提供校服服务。资格准入年限原则上为二年,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校服生产厂商在参与投标前,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校服生产资质证书原件进行验证。资质不齐的校服生产厂商不得参与投标,企业如有弄虚做假将承担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企业达到4-6家以上方可实施招标。

准入企业投标确定后,应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或备案,中标厂商不得转包给其他厂商制作学生校服,要严格按服务协议要求配送学生校服,要按规定的中标价格销售学生校服。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的校服评选委员会,根据校服面料、款式等方面的要求,投票确定在准入的企业中选一家采购校服,并全程从服装设计、原材料采购、校服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任何学校不得在未取得我县准入资格的校服生产厂家中采购校服。

六、校服监管

第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更好地服务学生,鼓励各采购单位利用互联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采购校服。在平台上将中标企业和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标准、采购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意见,不断完善和解决校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校服费属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纳入学校财务核算,按财务收支规定办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校服费;

(二)擅自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四)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五)在校服中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商回扣、捐赠等;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  校服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各采购学校对本单位校服采购负直接责任。对不按程序规定擅自采购校服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新闻媒体要利用舆论监督,加强对校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邵东县中小学校服费收费标准审核表

申请单位情况

内 容

名 称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学  校

 

 

 

 

校服生产
单  位

 

 

 

 

校服费申报标准

收取对象

年级

年级

学生数

选购校服

学生数

特困学生数

选购校服

学生总数

 

 

 

 

 

 

 

 

 

 

 

 

 

 

 

校服构成明  细

 

收费标准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

中心学校意见

县教育局意见

收取年级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选购校服总数

 

校服构成

 

收费标准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三份,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分别留存。

2、申报时,须附校服生产单位有关资质、样品说明、合同范本、告学生家长书样本。

3、未经审核手续擅自确定校服费收费标准的,按《价格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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