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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发布时间:2018-11-29 11:19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关于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县各转供电单位、行业组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决定,确保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8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电{2018}11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县转供电单位电价和收费行为郑重提醒各转供电经营者: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二、转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用电必须严格执行以下国家电价政策:

(一)实行电费上限控制。转供电单位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转供电单位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鉴于物业共用设施用电(含物业单位自用电)已纳入物业服务成本,转供电单位向终端用户分摊电费时应剔除共用设施电量,不得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共用设施电费。

(二)严格执行“预购电”电价标准。实行“预购电”的终端用户,可以先按“预购电”标准缴纳电费,然后根据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结算的平均电价多退少补。“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一般工商业不满一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价(现行为每千瓦时0.919元)。

(三)切实规范收费行为。1.转供电单位对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2.转供电单位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3.转供电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含终端用户电费分摊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的监督。

    全县各转供电单位及行业组织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于2018年11月10日前送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所;本局将于近期对各转供电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从重处罚,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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