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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07-02 11:4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发改价检处(2018)03号

当事人:邵东县人民医院

地 址: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人民路

经查明,当事人2017年期间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违反了邵阳市物价局邵价医(2015)21号、邵东县物价局邵价服(2015)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违价事实:

  • 在B超及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中,除按规定收取检查费用外,又自立项目收取超声消毒耦合剂223812元。
  • 新生儿科2017年未安装遥测心电监护仪而对住院病人按7元/小时收取遥测心电监护费82796元,属于收费后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违价行为。

   以上事实有言证、书证证明,并经当事人复核后签字盖章认可,足以认定。

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违法所得30660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立即纠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0660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没款356608元上缴到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不交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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