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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发改价检处(2017)11 号

发布时间:2017-12-18 10:0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邵发改价检处(2017)11 号

当事人:邵东县城区第四完全小学

地 址:邵东县锦绣路以北、园湾路以东、北岭路以南

经查明,当事人在2016年下学期伙食帐中按100天列支信然物业公司派送饭菜劳务服务费183000元,(61个班,每天每班30元),而实际开餐天数81天,多列支出19天,共计多收34770元。违反了《邵阳市中小学伙食费管理办法》、邵东县物价局邵价费(2012)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言证、书证证明,并经当事人复核后签字盖章认可,足以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所列之价格违法行为,计违法所得347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局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34770元。

二、并处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没款39770元上缴到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不交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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