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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发改价检处(2017)18号

发布时间:2017-12-18 10:10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邵发改价检处(2017)18号

当事人:邵东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邵东县两市塘街道办事处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县城公汽票价从1元/人次提高到2元/人次,2016年7月至12月除1路和8路外的其他线路票价和2017年所有线路的票价均按空调票价2元/人次收取。邵发改价检处(2017)18号

依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规定,本局决定:

1.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2.处以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没款60000元上缴到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不缴,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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