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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7-11-10 14:57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处罚决定

邵发改价检处(2017)09号

当事人:湖南科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邵东县竹林路与赛田路交汇处

    经查明,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6年12月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反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规定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以预收办证费的名义(截止检查时尚未办理产权证),在房价外,除按规定代收应由购房者承担的每套80元(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的不动产登记证费外,还向158户购房者收取了以下费用:

   1、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计66732.42元。

2、他项权利登记费(每户80元)计12640元。

3、档案利用费(每户140元)计22120元。

4、测量成果利用费(每户140元)计22120元。

以上各项共计123612元。

    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计多收价款123612元。

本局已于2017年8月15日向当事人发出邵发改价检退(2017)04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限期清退。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清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湖南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商品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处以26000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言证、书证证明,并经当事人复核后签字盖章认可,足以认定。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此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罚款26000元上缴到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账号:43001540065052500525.逾期不交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或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0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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