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邵东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储备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湘国土资发〔2010〕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9)政国土字第1056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收回0.2772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邵东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储备用地。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位置、单位、面积及地类: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位于邵东市宋家塘管理区,四至详见红线图。总面积为0.2772公顷。详见下表:
(点击下载:邵东县2018年第十二批次储备用地收回国有土地的土地分类面积表)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8〕5号)、《邵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区域划分的批复》(邵政函〔2018〕39号)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亩)
地类名称 |
征地补偿区域(片)补偿标准 |
地类修正系数 |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 |
水田 |
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
1.2 |
74880 |
旱地 |
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
1 |
62400 |
园地 |
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
0.8 |
49920 |
林地 |
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
0.8 |
49920 |
其它农用地 |
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
1 |
62400 |
建设用地 |
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
1 |
62400 |
未利用地 |
按邵东县Ⅰ区补偿标准 |
0.6 |
37440 |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11号)规定执行。
四、被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或安置房安置。
五、被收回国有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带土地权属证书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自然资源局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政国土字第105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邵东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