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市本级文件库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10003/2021-55849 文件编号: 邵政办发〔2018〕20号
公开目录: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9-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10-01 有效期: 2023-09-30 23:59:59


SDDR-2018-01018



邵政办发〔2018〕20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

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发至各有关企业)


邵东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控制经营投资风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及《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湘政办发〔2017〕59号)、《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邵市政办发〔2018〕1号)、《邵东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邵政办发〔2018〕1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具体包括县属国有企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园、宋家塘管理区等单位出资、监管的县属国有企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包含经批准任命到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单位工作的人员、政府授权或委派到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单位任职(含兼职)的人员。

第四条  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对企业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企业在管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企业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第六条 企业在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进行对账、催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八)未按规定取得承兑汇票等有关结算票据或凭证;

(九)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时,未对担保企业的资信及担保风险尽职调查和详细认证的,应采取反担保措施但未采取的。

第七条企业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在转让产权、资产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和资产等;

(六)违规委托代持股权的;

(七)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

第九条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第十条 企业在投资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投资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或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在改制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三)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五)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第十二条  企业在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三条 企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五)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第十四条  企业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五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审计报告等;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或者证明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等级的划分,以损失资产价值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确定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0.5%以下。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0.5%以上(含)1%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单笔资产损失价值500万元以上(含),或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1%以上(含)。

损失金额虽未达上述标准,但损失后果严重,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经营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八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资金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 单笔资产损失价值估计在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鉴定。

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条经初步审查,资产损失估计达到较大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等级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损失责任认定专家听证程序对资产损失的定性和定级开展审查。损失责任认定专家库的组成单位和专家成员的资格条件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和发布。

第四章  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管理人员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因为企业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较大资产损失或者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经营投资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经批准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担任职务的工作人员,对监管的所属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序、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

(三)禁入限制。5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受到辞退处理的,终身不得担任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根据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企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40%绩效年薪及激励收入。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绩效年薪及激励收入。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80%绩效年薪及激励收入。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60%绩效年薪及激励收入。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3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5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3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

(五)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第三十条  企业在经营投资过程中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及时报告、采取合法合规方式主动补救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其责任人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既没有及时报告、也没有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主动补救致使损失扩大的,其责任人应当酌情加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关责任人虽在职责范围内,但在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实施之前,确有证据证实曾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且该异议与避免资产损失有直接或者间接关系的,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有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全县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企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监委、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本部门所属企业研究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所属企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及专项审计,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等监管工作,及时发现所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及资产损失线索;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其他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所属企业直接处理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复查申请;

(六)负责组织开展所属企业较大、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七)负责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应由其办理的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外聘董事、职业经理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在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追责;

(二)组织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有关责任人提出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建议;

(三)财政部门在国有企业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产等处置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

(四)审计部门在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等进行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应尽报告职责。

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落实企业党委研究讨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的要求;

(三)负责本企业一般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及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提出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五)建立企业党组织、审计、法务、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动协同、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六)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

(七)通过资产损失预警及资产定期检查机制,结合财务决算管理、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在经营管理中及时发现和清查资产损失,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八)负责将责任追究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副本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监委、审计、财务、法律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是企业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报告者,发现违规经营投资损失问题在已尽报告、提醒义务前提下,可视情况免于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现和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企业或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驻本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调查取证,并委托中介机构以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立即按出资层级和管辖权限及相关程序报告。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和认定。责任企业、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和专项审计工作,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在调查取证和专项审计工作开展后45个工作日内,初步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等级、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性质,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结果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恢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

(三)处理和申诉。根据调查事实,在资产损失和责任初步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听取相关责任人的陈述。其中,初步认定为较大和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组织实施专家听证会,专家听证意见作为按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在听取相关责任人陈述、专家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处理建议。

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落实处理决定,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

(四)整改和完善。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四十条  受委托对企业经营投资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客观事实,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诉或者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中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以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由于自然灾害、国际政治事件、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完全由国家政策变化等非主观过错造成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邵东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解读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