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 > 政府公报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18 16:04 信息来源: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享到: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邵东政办函〔2025〕16号

市直各单位及湖南省、邵阳市驻邵东市各单位:

《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邵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8日

邵东市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员会第10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湖南省发改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评督规〔2024〕3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就业政策一致性评价的通知》(湘人社发〔2024〕33号)等规定,结合邵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采取以下情形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具体有以下情形: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四)村、社区、居委会使用财政资金超过5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四)种情形实行审批制管理;第(三)种情形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实行计划管理,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依法实现“一项一码”。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

(一)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审批、节能审查、人防报建、招投标核准、代建管理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监督和管理,负责项目预算评审、资金来源审查和债务风控工作。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人社部门负责推进就业政策一致性评价工作,对未开展就业政策一致性评价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发改、司法等行政部门不得开展后续审批、审查工作。

(五)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谋划储备与申报

第五条  建立“四位一体”(分管副市长或联点领导+主管部门+专业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策划、储备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单位专班应聚焦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大政策、重点领域分类推进项目谋划储备,坚持规划引领,紧扣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结合地方资源禀赋、发展需求、市场前景、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要求,按照必要性、可行性、落地性等原则建立本行业领域的“135”中长期项目规划库、争资项目储备库、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建立“五位一体”(分管副市长或联点领导+主管部门+属地乡镇+专业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会商机制,由分管副市长或联点领导分条线组织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召开会商会。项目单位将会商会议纪要及项目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报发改部门。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力量做深做实可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用地、用林、环评等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好相关手续,及时将项目信息填报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发改部门实行动态审核、动态储备,将质量效益高、带动作用强、前期工作成熟且符合投资方向可实施的项目推送至省、邵阳市项目储备库,对因政策等原因无法实施的存量项目应进行清理,分批次撤销立项。

第八条  发改部门负责牵头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来源审查;债务办对项目是否增加隐性债务进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查“双通过”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财政部门应按“项目可落地、发行即开工”原则制定专项债券发行方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发行。

第三章投资决策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上级政策和本级财力编制本部门的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列入政府投资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金来源已明确,已由财政部门及债务办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核或评估论证,或者已经得到上级投资计划预通知;

(二)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已由省行业主管部门纳入专项计划,土地征收类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项目,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四)已经分管市级领导主持召开的项目建设会商会研究,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审批制管理,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后,须报邵阳市财政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邵阳市资金来源评估论证程序后,还须报省财政厅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复核。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债券、超长期国债等项目可研批复在国、省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后,原则上不再变更。涉及项目建设内容较大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报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同意,经分管副市长召集相关单位会商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不涉及新增用地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后,报分管市级领导或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必须迅速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因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涝、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境卫生、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工程;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

(一)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及其建设主体、建设范围、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二)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规划、立项、设计、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或补办手续,补办手续应当自认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6个月内完成。

(三)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或者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需要立即开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可立即除险并将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同步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事后按要求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提供影像等佐证资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市发改局、市数据局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牵头部门,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全面落实“现场帮办、全程代办、部门快办、联合督办”机制,采取集中办公、并联审批等方式。因项目建设需要,各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六条  储备项目由市发改部门牵头,召集市政府办、财政、人社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及相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度等进行联审;实施项目(含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但未办理立项手续的项目)由市政府办牵头,召集市发改、财政、住建、人社、自然资源等要素保障部门和派驻单位纪检监察组到现场对项目的必要性、投资金额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开区及其平台公司投资项目由经开区组织开展项目联审、会商等工作,经党工委或管委会同意后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实施项目应报政府办现场核查。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研批复文件,按规定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用林、环评、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审批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

第二十条  坚持政府投资项目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十一条  采取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特别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另行规定),且保证可研报告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估算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下的普通房建类、维修改造类、土木工程类、市政类项目,其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可不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实施单位党委(党组)认真研究后,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匡算,其他类政府投资项目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4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或由党委(党组)专题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并将评审结果或专题党委(党组)意见书报发改部门审核后下达批复;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改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下达批复。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可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开展初步设计,委托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同步编制投资概算文本,具体内容应细化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概算明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投资概算应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代建费等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等,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费用支出。

涉及已办理立项手续的争取资金项目(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专项债券、超长期国债、融资、捐资等项目)及经营性项目等,在资金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完善设计方案报市政府办,经市政府办召集相关部门现场审查同意后,将项目建设方案、资金使用、建设工期等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实际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在政府常务会研究决策后向市委常委会报告,市财政局对会议同意实施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三条  财政预算与财评。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比50%及以上且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含信息化项目)等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投标。其中预算(最高投标限价)评审需提供立项批复、资金来源文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设计图纸及预算清单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项目招标前,招标控制价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评审。

第五章要素保障

第二十五条  加强用地用林保障,强化空间规划引领,优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用地用林指标。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在项目招商、用地预审与选址、立项、初步设计等前期环节及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一级保护林地、自然保护地、生态公益林和天保林等红线范围。加强项目与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报批、征地拆迁计划的匹配衔接,做好土地“报、征、储、供”工作。动态梳理项目用地需求及保障情况,逐一制定用地保障方案,积极争取林地定额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财政资金保障,从财政预算资金中统筹安排一定额度的前期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省预算内项目前期经费,发掘更多优质前期项目、争取更多中央资金,扩大投资效益。财政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用于“两重”“两新”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加强金融支持,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鼓励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贷款支持。

第二十八条  加强配套建设保障,根据项目建设要求,提前保障项目建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施工进场道路等配套设施,畅通生产建设原材料物流运输通道,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项目建设秩序。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等其他相关单位应共同维护和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依法查处和打击影响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章投资控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由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后,再进行工程结算: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批复的投资概算应作为财政评审、竣工决(结)算的最高限额,财政评审的预算额度应作为招投标、合同文件的最高限额,投资概算批复后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在建设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增加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设计漏项等原因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确需调整的,应先由审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超概审计,项目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说明调整原因,明确调整内容,在责任追究到位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严禁违规擅自改变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严禁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新建、扩建、购置楼堂馆所和豪华装修,严禁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变相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擅自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七章招投标监管

第三十四条  规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格履行招标核准程序,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严禁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规范异议投诉,推行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信息公开,强化合同履约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严禁拆分工程规避招标,严禁违法分包、转包,严禁施工单位挂靠资质。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八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遵守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与参建单位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改变政府性资金的使用方式和用途。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主要负责人应全面掌握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要求,做好项目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的审核把关,督促项目责任人认真全面履职履责,确保日常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第四十二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明确相关负责同志作为监管责任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由分管或联系的市级领导作为监管责任人。日常监管单位及责任人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涉及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国债、专项债、省预算资金项目需调整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须经市州发改委审核确认并报省发改委同意后予以调整,同时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为政府投资项目日常巡查统筹协调部门,从审计、财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抽调专业力量组成督查专班,跟踪监督项目建设,督查施工单位规范施工。涉及财政实际投资3000万元以上投资的项目,审计部门安排专门力量跟踪审计。

第四十四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组织资金、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投入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

第九章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项目建成后,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竣工(联合)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财政评审结论作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结算的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独立核算,结算财政评审全部完成后,应在3个月内编制完整的竣工决算,并向审计部门申请决算审计立项。

审计部门按规定开展审计监督。

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备案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

第十章投产运营和后评价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尽快投入运营,以便投资及时发挥效益。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运行维护责任。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八条  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项目的运行管理主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在设计年限内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并发挥作用。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开展后评价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双周对账、督导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监管和统筹调度,及时指导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所在地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入库入统,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杜绝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按照规定报送整改情况。

第五十三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

(二)违反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或者违反规定增加项目建设单位负担的;

(三)不及时研究和依法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

(四)未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处置突发事件不及时的;

(五)未及时督查纠正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投资及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存在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置。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的;在必要文件缺失情况下予以立项的;

(二)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文件等必要文件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和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下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未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和财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等作较大变更及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六)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未制定和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质量保障措施的;

(八)人为拆分项目,规避决策程序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不按国家、省或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十一)未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决算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串通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严格违规超概算项目责任追究。违规超概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具体负责人或项目建设参建相关单位和具体负责人为责任追究对象。对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10%及以上,或超概算未超过10%但超概算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项目建设参建相关单位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的,相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行业管理未尽事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争资项目会前联审流程图

2.拟实施项目会前现场核查流程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