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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东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15 11:11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邵政办发〔2016〕1号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邵东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县直各单位,省、市驻邵各单位:

《邵东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邵东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保障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投资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人民防空法》、住建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适应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开发空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规划管理、建设工程和产权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 地下空间规划坚持合理分层的原则,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应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防、消防、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公共工程与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第七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一)结建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独立开发的地下商业、仓储、地下车库、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项目地质环境评价(含土地承载力)报告、规划管理规定的技术材料,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条 结建地下空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属,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保持一致。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依法采取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供地程序和审批方式参照地面建设用地供地要求办理。

第九条 用于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已取得的地面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与城市公共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且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由政府投资修建平时作为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用地等,因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条 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

(一)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下),并载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标高,以及相应地上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二)对单建地下空间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等地面用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确需使用他人已依法取得地上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由地下空间权利人与取得该地上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签定有关协议。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地程序和审批方式等参照地面用地供地要求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供应应当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为土地资产审核提供依据。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可以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行宗地地价评估。

第十二条 为确保城镇人口聚集区地下空间利用安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须依法严格审批下列地下建设项目:

(一)住宅项目及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居住生活项目;

(二) 五金加工、铸造锻造加工等工业项目,汽车、摩托车等机械修理项目;

(三) 易产生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环境振动、放射性污染、光辐射损害等环境影响项目,重化类工业等项目;

(四) 建构筑物中未专门设置油烟竖井的餐饮业项目,易燃易爆物品的加工、仓储 、营销等项目;

(五) 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三条 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等,应向相关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挖掘等手续。

    第十四条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必须经施工许可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才能动工建设,结建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地下工程与地表或地上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应按有关规划设计、建设用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规定执行。地下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备案,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表工程一并验收。

第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并依法登记的地下建筑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地下人防工程在战时必须服从人民政府统一调用。

    第十七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得办理预售,应当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后方可销售、租赁、附赠。结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单建地下停车场符合建筑物登记条件的,由登记机构记载于登记簿,不发证;不得进行分割转让、销售或整体租赁。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地下空间建筑物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结建地下空间建筑物应当与地面建筑合并办理初始登记;单建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初始登记应当独立登记。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产权登记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分别按照房屋产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人防工程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产权登记情况及时抄告同级人防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利人应当持用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证明(规划核实意见书)及竣工验收等资料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属人防工程的,还需提供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备案资料;属地下车库(含人防工程做地下车库使用)的,规划核实意见书要注明车位数量。

第二十一条 地下车库车位的划分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合理设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实际标准车位的数量不得少于规划审批数量,少于规划审批数量的,由规划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房屋所有权应当与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实行分层登记原则,并在宗地图或查丈图上注明每一层的所在层数和标高范围等,然后按使用面积进行分户登记。地下建筑物中公共通道不得分割、分摊登记。人防结建工程产权不得分割,但可以租赁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和权属证明中注明“地下建筑物”,属人防工程的,应当注明“人民防空工程”,并记载平时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工程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割、联营、兼并、合并、分立等情形发生地下空间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由受让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二十五条 以地下空间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的,由抵押人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抵押登记。 地下空间建筑物租赁的,由出租人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抵押、租赁的,还应当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其中,人防工程属于国有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房屋、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地下空间建筑物图纸、帐册、表卡等资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利人、使用人应当对地下空间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做好地下空间的标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下空间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不履行日常管理、维护和避险抢险以及人民防空或消防等义务、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 1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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