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通 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15:26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分享到: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0〕27号)等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企业(煤矿除外)的安全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认识
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发生事故的最直接原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是企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各企业一定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认识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企业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使广大从业人员做到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他人 、不被他人伤害 、保护他人不受伤害,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准确把握企业安全培训的范围
企业安全培训实行全员培训。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企业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支柱作业、井下电气作业、排水作业、爆破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包括煤气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包括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氯碱电解工艺作业、氯化工艺作业、硝化工艺作业、合成氨工艺作业、裂解裂化工艺作业、氟化工艺作业、加氢工艺作业、重氮化工艺作业、氧化工艺作业、过氧化工艺作业、胺基化工艺作业、磺化工艺作业、聚合工艺作业、烷基化工艺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包括烟火药制造作业、黑火药制造作业、引火线制造作业、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三、认真落实分级培训的原则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简称“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市级安监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企业组织实施。企业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四、保证企业三级安全培训的质量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1、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强化企业的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是本单位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2、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3、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4、组织实施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5、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六、加强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
县、乡两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的组织指导。 乡镇一级安监站要监督各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在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的安全培训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将安全培训计划上报县安监局。
七、创新企业安全培训的形式
要抓好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应知应会教育等活动,并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知识竞赛等活动,向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相关人员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在企业新员工进厂时,特设安全生产第一课,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引导从业人员合法就业、安全从业。深入开展安全创建活动,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工地,繁荣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文化,推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八、加强企业安全培训监管
县乡两级安监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1、在执法检查中,应当对企业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4)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必须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2、企业安全培训不符合要求,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相关手续。
3、停产企业安全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办理复产验收。
 
邵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免责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主办单位:邵东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邵东市数据局 |

备案/许可证编号:湘ICP备14000179号   湘公网安备 430521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210003   邮箱:sdszfwz@126.com   政府网站联系电话:0739-266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