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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22 15:33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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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根据《邵东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试行)》(邵安监文[2010]8号)的规定,现将下列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及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所在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行使:
1、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告处罚。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在安全生产检查中,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或者在受委托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3、根据县安监局的委托对重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组织调查处理,按程序报县安监局。
4、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5、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6、执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的处罚决定。
请严格按照邵安监文[2010]8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上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并将执法中遇到的问题随时报告我局。

 

邵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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