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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0 13:14 信息来源:邵东县政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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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发[2008]3号
                                     (2008年3月5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决定》,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县政务中心窗口建设。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消防、卫监、非税局等前置审批、业务量大的单位成建制整体搬入县政务中心办公。所有进驻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补助经费按人平每月300元由县财政纳入预算,由中心严格考勤,按实造册发放。各窗口单位向窗口工作人员下达书面委托授权书,委托授权书报优化办备案。委托书内容包括即办件、承诺件内容和窗口“五权”,即申报资料实审权、收费确定权、现场踏勘组织权、项目办理督办权和证照发放权,都授权到窗口。进驻县政务中心的窗口单位统一刻制审批专用章。
     二、严格收费到位。在县政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单位,非税局不得向其发放收费票据。对全县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和重点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改制企业的收费纳入县政务中心“一站式收费”。由县政务中心召集物价局、非税局、监察局组成联席成员单位,确定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严格落实对企业的检查与处罚备案制度。对上年度纳税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重点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招商项目和全县各中小学校,在进行检查与处罚前(处罚金额2000元以上的)必须到县优化办登记备案。
     四、实行一家检查制。凡具有同一执法检查职能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或部门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问题或同一事项的执法检查,只能依法确定由一家行政机关或部门进行。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相同问题或事项的执法检查,实行谁先查谁负责制,其他机关不得重复检查执法。
     五、上级执法执收单位来县检查执法、办案,需与县对口单位联系或联合办案,县对口单位要向县优化办通报情况。企业在未得到县优化办通知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接受检查与处罚,并向县优化办报告。
     六、严格规范对货运车辆的处罚。对为邵东企业和物流服务的货运车辆有超限超载行为的,由执法人员向其提出警告并责成纠正。对货运车辆总重超过55吨的,必须先卸货再放行;二次以上超过55吨的,必须依规卸货并处罚;对货运车辆总重没有超过55吨的,一律不处罚。
     七、大力削减各职能部门罚没收入任务,降低罚没收入返还比例,使各职能部门真正做到多服务、少罚款,从源头上治理“三乱”,从体制机制上解决环境不优的问题。
     八、建立公务员投诉机制。对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上级交办、执法服务对象投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存在办事拖拉、推诿、失职、渎职、索拿卡要的工作人员,初步查证属实的,由责任人单位先责令直接责任人待岗;查证属实情节较重的,调离执法岗位;查实二次以上情节严重,三次以上投诉查实的,辞退或开除公职,并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免职或依纪处理。
     九、改进考评方法,强化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考核测评机制。将直接对企业、个体经营户和重点工程项目执法服务的单位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综合测评对象,每年综合测评一次。综合测评分和考核分各占50分,总分在全县排队。测评范围以其执法服务对象为主。对其它文明考核单位和乡镇每年只考核一次,年底与文明目标管理考核一并进行。
     严格奖惩制度。对执法服务单位的考评情况进行问责,凡考评得分排名前三位的,增加该单位当年度5%的评优指标;连续两次排名前三位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记功一次,并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凡考评得分排名后三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对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年终不能评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凡考评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责令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辞职。属省管、市管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书面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调整该单位正职。对乡镇考核前二位的实行奖励,增加该乡镇当年度5%的评优指标;连续两次得分排名前二位的,由县委、县政府给予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记功一次,并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参考;考核得分排名末位的,给予黄牌警告,并对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该乡镇年终不能评先,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一年内不能提拔;凡考核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责令该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辞职。对其它单位的考核办法沿用原办法不变。
     十、加强社会监督。从社会各界聘请一批政治思想素质高、法律意识强、敢于和善于监督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邀监督员,对县内经济发展环境进行调研和建言献策;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对执法服务单位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情况开展评议和监督。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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