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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1-01-04 15:35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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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编制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审核单位:邵阳市生态环境局
序号 公开事项 事项类型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内容标题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备注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众 主动 依申请公开 县级 乡、村级
1 政策法规 法律规章 政务服务事项 1.文件名称
2.文号
3.发布部门
4.发布日期
5.实施日期
6.正文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修订)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修订)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5)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1993)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
二、法规: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实施国务院令第167号
2011年修订)
2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实施国务院令第643号)
2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年实施国务院令第641号)
2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2号)
27.《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实施国务院令第612号)
2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5号)
29.《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实施国务院令第573号)
3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实施国务院令第562号)
3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 规范性文件 政务服务事项 1.文件名称
2.文号
3.发布部门
4.发布日期
5.实施日期
6.正文
一、国家级: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方案》(中办发〔2015〕57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部令 第41号)
二、省级:
3.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82号)
5.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7〕645号)
6.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环函〔2017〕627号)
7.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7—2020年)》的通知(湘环函〔2017〕188号)
8.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环发〔2018〕12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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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策文件 政务服务事项 1、文件名称2、文号3、发布部门4、发布日期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54号,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进基层政策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关于印发《邵阳市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放组办字(2020)1号;3、邵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东县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111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保总局令第35号)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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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政务服务事项 受理环节:受理情况公示、报告书(表)全本;拟决定环节:拟审查环评文件基本情况公示;决定环节:环评批复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情况公示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公开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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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许可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政务服
务事项
企业或单位拆除、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批结果;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公示 《环境保护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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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政务服务事项 受理环节:受理通知书;拟决定环节:向有关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决定前公示等;决定环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公示;送达环节:送达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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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行政处罚流程 非政务服
务事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处罚执行情况: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公示,2、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精准推送
8 行政处罚决定 非政务服务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开) 1、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决定书
2、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决定书
3、对在限制区域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决定书
4、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大气污染的处罚决定书
5、对未开展好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决定书
6、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依法承担处置义务的处罚决定书
7、对未按规定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进行封场的处罚决定书
8、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施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9、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10、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处理活动的处罚决定书
11、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设备,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处罚决定书
12、对违反清洁生产审核规定和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13、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的处罚决定书
14、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15、对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16、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医疗废物管理及处置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17、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决定书
18、对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及限期维修治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19、对未制定应急预案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处罚与对违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20、对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21、对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处罚决定书
22、对违反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23、对未按规定贮存或者无害化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及违反规定转移、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24、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决定书
25、对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决定书
26、对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27、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决定书
28、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处罚决定书
29、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决定书
30、未按规定时间将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决定书
31、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处罚决定书
32、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的处罚决定书
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决定书
34、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决定书
35、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决定书
36、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决定书
37、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处罚决定书
38、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决定书
39、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书
40、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处罚决定书
41、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决定书
42、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处罚决定书
43、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处罚决定书
44、违反规定安装监测、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决定书
45、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尾矿,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的,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的,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的,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的处罚决定书
46、对辐射工作单位未在含放射源设备的说明书中告知用户该设备含有放射源,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处罚决定书
47、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书
48、对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决定书
49、对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决定书
50、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决定书
51、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的处罚决定书
52、对未履行放射源告知义务或未按时叫回废旧放射源的处罚决定书
53、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决定书
54、储油、加油加气站等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处罚决定书
55、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56、对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处罚决定书
57、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决定书
58、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决定书
59、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的处罚决定书
60、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处罚决定书
61、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决定书
62、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未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进行统一编码,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处罚决定书
63、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处罚决定书
64、违反未按照规定处理废旧、退役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65、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决定书
66、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决定书
67、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处罚决定书
68、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决定书
69、为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决定书
70、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决定书
71、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决定书
72、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处罚决定书
73、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处罚决定书
74、对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处罚决定书
75、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
76、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以及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77、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砂石、尘土等物料的处罚决定书
78、对未执行环境监测结果报告制度的处罚决定书
79、进口固体废物企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处罚决定书
80、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决定书
8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决定书
82、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处罚决定书
83、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决定书
8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决定书
85、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处罚
86、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决定书
87、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处罚决定书
88、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处罚决定书
89、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或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决定书
90、重点企业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决定书
91、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处罚决定书
9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的处罚决定书
93、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处罚决定书
94、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决定书
95、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决定书
96、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处罚决定书
97、对逾期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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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命令 行政强制流程 非政务服务事项 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公示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精准推送
10 行政强制决定 非政务服务事项 查封、扣押决定书(全文公开) 1、对不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代为处理
2、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不按规定进行处置且逾期不改正的强制
3、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
4、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5、对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
6、对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而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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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行政命令 非政务服务事项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全文公开) 1、对不处置或不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经责令限期改正且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代为处理决定书
2、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不按规定进行处置且逾期不改正的强制决定书
3、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暂扣决定书
4、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决定书
5、对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查封、扣押决定书
6、对违反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而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不具备治理能力的代为治理决定书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12 行政管理 行政奖励 非政务服务事项 奖励办法、奖励公告、奖励决定 污染源普查突出贡献集体和个人奖励、检举有功人员奖励公示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推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邵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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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行政管理 行政确认 非政务服务事项 运行环节:受理、确认、送达、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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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 非政务服务事项 运行环节:受理、审理、裁决或调解、执行;责任事项 环境污染行政调解公示 《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15 行政管理 行政给付(取消) 非政务服务事项 运行环节:受理、审查、决定、给付、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公示(2021年费改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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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税务部门收缴。
16 行政检查 非政务服务事项 运行环节:制定方案、实施检查、事后监管;责任事项
1、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示;2、对管辖范围内产生尾矿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公示
3、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检查公示
4、城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公示
5、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公示
6、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公示
7、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示
8、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示
9、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公示
10、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现场检查公示
11、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监督公示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17 其他行政职责 重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 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 1.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情况公示
2.重大建设项目落实生态环境要求情况公示
3.重大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情况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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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他行政职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非政务服务事项 按要求公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限,受理投诉、举报途径,督察反馈问题,受理投诉、举报查处情况,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1、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湖群众反映畜禽养殖问题(第一批D430000201810300067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2、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信访件群众反映大气污染问题(第4批D430000201811020080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3、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交办信访件群众反映生态、水、噪音问题(第三十一批D430000201811290015号)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19 生态建设 非政务服务事项 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示范户创建情况;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情况;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信息;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相关信息 1、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公示;2、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公示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0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政务服务事项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企业自主行为,无需公示
■政务服务中心
21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 政务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咨询答复函 关于对(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业务相关内容)的咨询答复函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2 生态环境主题活动组织情况 非政务服务事项 环保公众开放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参观环境宣传教育基地活动开展情况;在公共场所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开展生态、环保类教育培训活动通知、活动开展情况 1、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公示;2、6.5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公示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3 生态环境污染举报咨询 非政务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举报、咨询方式(电话、地址等) 生态环境举报投诉电话公示、举报地址公示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访办法》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4 公共服务事项 污染源监督监测 非政务服务事项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数据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每年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企业自主行为,无需公示
25 污染源信息发布 非政务服务事项 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总量控制、污染防治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 1、重点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公示;2、重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信息公示;3、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监管信息公示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26 生态环境举报信访信息发布 非政务服务事项 公开重点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重点生态环境举报投诉电话公开示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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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公共服务事项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发布 非政务服务事项 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其他环境质量信息 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示 《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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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生态环境统计报告 非政务服务事项 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环境统计年度报告 生态环境统计公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 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的时限公开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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