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规范全县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 石土的处置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遏制和查处以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名义 非法开采砂石土矿资源的行为。
一、《意见》制定的理由及依据
一是规范管理全县项目工程建设动用 砂石土是贯彻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的要求; 二是全县的工程项目较多,规范管理是为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遏制和查处以各 类项目工程建设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矿资 源的行为,依法维护矿产资源的正常管理 秩序;三是制定的依据充分:1.《矿产资 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 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 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 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 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2、《自然 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 知》( 自然资发〔2023〕57 号)第四条规 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 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 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 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 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
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 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 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 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 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3、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然资源部等 15 部 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 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473 号)第十三条规 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 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 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 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 依规对外销售。
二、《意见》起草过程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管理 及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土的管理,县人 民政府 2024 年第 10 次常务会议部署起草 制定《关于规范全县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 石土管理的意见》。在该《意见》起草中,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门力量负责,拟定好 征求意见稿,局班子会进行讨论,先后推 进规范性文件审批流程;在县人民政府网公告征求意见,同时向县财政局、县发改 局、隆回高新区管委会、县林业局、县住 建局、县应急管理局、邵阳生态环境局隆 回分局、县城管局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并经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修改完 善后,提请县人民政府 2024 年第 20 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意见》主要内容
(一)明确处置范围。主要为工程建 设项目、生态修复项目、地质灾害排危除 险项目等三类项目施工产生的砂石土(砖 瓦用页岩、砖瓦用粘土)除项目自用外仍 有剩余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处置。
(二)规范处置程序。1.做好处置前 期工作。主要为提交申请、编制砂石土资 源量报告和自用量报告、价格认定(坑口 单价)等。2.实行集体研究议定。由县自 然资源局制定《项目工程建设动用砂石土 资源公开处置方案》,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研究,认定工程项目自用砂石量、除 自用外需处置的砂石资源量、评估单价和 公开处置起始价(底价)、出让采挖期限、 公开出让方式等事项。3.明确处置方式和 收益管理。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议定,通过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进行公开处置,签订交易协议;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必要成本按程序报批, 原则上处置收益在核减同期省市采矿权出 让收益单价的基础上分类分渠道核算本项
目经处置的砂石采挖成本支出。
(三)加强日常监管。一是源头防控 方面。1.依法从源头防控以各种工程建设 等项目名义行采矿之实,对各类项目的用 林、用地选址严格把关,不得出现以采砂 石土为目的选址和审批;临时用地和设施 农用地选址石山建设的,要严格控制平面 建设标高。2.生态修复项目只限于危岩体 除险消危,地质灾害除险治理项目要根据 地形合理设计采石排危除险方量。3.选址 占用石山建设的项目须参照矿山标准严格 进行安全生产、生态环保、水保、用林、 用地等论证,不得以山脊划界,严防出现 高陡边坡、一面墙等安全隐患。二是后续 监管方面。主要为环保、矿山执法、生态 修复、安全生产和群工矛盾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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