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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隆回县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 念设施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 2024-12-30 12:49 来源: 作者: 【字体:

为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纪念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隆回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隆回县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将隆回县烈士陵园保护红线与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 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概况

名称:隆回县烈士陵园

地址:隆回县花门街道和井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隆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红线与保护范围

保护红线占地面积:16,687平方米(详见总体图)

保护范围:以隆回县烈士陵园规划红  线为基准,划定隆回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相关红线外延一米范围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保护内容及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人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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