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
烈士纪念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隆 回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隆回县烈士陵 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将隆回县烈 士陵园保护红线与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 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概况
名称:隆回县烈士陵园
地址:隆回县花门街道和井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隆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红线与保护范围
保护红线占地面积: 16,687 平方米 (详见总体图)
保护范围:以隆回县烈士陵园规划红 线为基准,划定隆回县烈士陵园保护范围, 相关红线外延一米范围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保护内容及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 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 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 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 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 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人 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 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 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 灰或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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