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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隆政办函〔2010〕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隆回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统计和归档制度(试行)》已经隆回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隆回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
为确保我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隆回县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县政府及各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八)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一)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二)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三)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县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行政机关通过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等形式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涉农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合作医疗补助费、农民种粮补贴、救灾救济资金等费用发放情况;
(三)粮食最低收购保护价格;
(四)公共卫生政策;
(五)执行计划生育情况;
(六)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隆回政报》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子站公开并及时更新。
六、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领导重视程度;
(二)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739-8236111),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建立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三条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根据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隆回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需由本级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为纸质和电子版文档各1份。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内本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公共查阅点、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公开查阅场所查阅政府信息的人数和本行政机关政府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场所和网上渠道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电子邮件、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对依申请公开信件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情况。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和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年度内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的件数,其中包括: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件数。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件数,其中包括: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判决变更的件数。
(五)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财政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本行政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除做出维持的决定和判决以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写,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办法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政府信息统计和归档制度(试行)
为了动态掌握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探索有效工作方式,提高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根据《湖南省实施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
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视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三、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文件、资料、影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归档内容还应包括工作中产生的、需要归档保存的其他文件、资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要认真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备考。
四、归档工作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要求规范进行。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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