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隆政办发〔2024〕**号
关于印发《隆回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
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隆回县隆兴新能源电力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指导意见》(湘发改能源〔2017〕341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县光伏帮扶工作,进一步完善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脱贫村和脱贫户、监测户稳定增收、长期受益,根据原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扶办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隆回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9〕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日
隆回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利益联结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原扶贫办《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湖南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是指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在具备光照、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脱贫村建设,且建设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投入、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等资金投资建设的电站。
第三条 隆回县光伏电站项目涉及191个脱贫村,总规模18870千瓦。统建电站是指由隆回县隆兴新能源电力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统一招投标建设的电站,自建电站是指由脱贫村自主建设的电站。单村方式建设的光伏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不具备单村建设条件的采取联村方式建设,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任何企业不得占股分红。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光伏电站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第五条 隆兴公司负责全县所有光伏电站(含统建电站和自建电站)燃煤标杆电价和光伏发电国家财政补贴部分的结算工作。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隆回县供电分公司根据光伏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并将燃煤标杆电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按结算流程按月及时结转到隆兴公司专户。隆兴公司原则上每季度应将电站收益及时划转至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村账专户,各脱贫村按计划及规定使用资金。
第六条 光伏电站的发电收益,除税费、运维费、下网电费、场地租金、监控流量费、光伏电站保险等开支外,剩余收益均归其所属脱贫村村集体,并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要遵循公益岗位帮扶、小型公益事业帮扶、奖励补助帮扶等三大原则。
运维费包含但不限于第三方运维机构年度服务费、光伏电站日常维护的设施设备采购费、管理费、施工费等。
税费指光伏电站所属脱贫村向国网隆回县供电公司结算燃煤标杆电价、光伏发电财政补贴收入时产生的税费。
下网电费是指光伏电站正常运转从电网消耗电量产生的费用。
场地租金是指光伏电站占用场地非本村村集体所有,租用农户(或社员)的场地租赁费用。
监控流量费是指光伏电站实时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所产生的宽带流量费用。
光伏电站保险是指为防止村级光伏电站资产受损而投保的电站保险费用。
第七条 公益岗位帮扶,是指脱贫村根据本村实际,设置一定数量公益岗位,按自愿申请原则,遴选具备相应岗位能力的脱贫户、监测对象,从事光伏电站管护、村级道路养护、村级环卫保洁等公共服务工作。公益岗位工资原则上按月发放,最迟不得超过一个季度。
第八条 小型公益事业帮扶,是指用于村组道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环卫整治等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引导本村脱贫户、监测对象积极参与村级小型公益事业建设,享受务工劳务报酬。
第九条 奖励补助帮扶,是指脱贫村根据本村实际,设置奖励补助项目,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在就业、就学、创业等方面给予奖励补助,助力稳定增收。
第十条 光伏电站按户均5-7千瓦标准配置关联帮扶脱贫户、监测对象(含公益岗位、奖励补助等帮扶对象),以100千瓦容量光伏电站配置关联15-20户脱贫户、监测户为例,其他容量光伏电站依此类推。村集体根据本村光伏电站容量每年按不少于100元/千瓦从光伏电站收益中提取帮扶资金,用于帮扶脱贫户、监测对象,每户帮扶金额500-700元不等。帮扶对象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产生,按年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发电收益使用负面清单:
1.用于各项投资入股;
2.代缴各类保险保费(含医保、养老保险等)、发放低保户补助;
3.发放村支两委人员工资、福利、补助、人员差旅费、招待费、干部会议费(培训费)缴纳话费、购置办公设备等;
4.建设村级卫生室,学校及附属设施,建设农家书屋、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相关阵地、广场、操场等)、舞台(戏台等)、宣扬本地文化的雕塑等,开展文化宣传(如网络直播、购买设备等),建设农村电网、农村宽带网络、购买电子设备、建设数字平台;
5.建设大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门(牌)楼、景观亭、景观围墙、景观廊架,用大量资金用于支持美化绿化项目,非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亮化项目等;
6.用于偿还债务、注资企业、设立基金、中介费用;
7.用于品牌打造、展馆建设、展示柜、产品推介会、广告宣传费;
8.变相“征地拆迁”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9.城镇建成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有光伏电站的脱贫村,每年年初由村委会制定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县乡村振兴局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每年年底村委会根据年初制定的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可做适当调整)对本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公益岗位工资按月或按季发放除外),并在年底公布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十三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要分村建立台账,设立专户管理。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在财务软件中增设统一的光伏发电项目名称,对光伏电站收益的收支情况进行辅助核算,登记固定资产,并建立经营性资产收益台账对账制度,加强对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按年度进行核算,结余资金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自动结转并累积。乡镇(街道)应加强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和问题要从严查处,对好做法好经验予以表彰宣传。
第十五条 光伏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电站建设、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发电收入以及收益分配等信息及时录入系统。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原《隆回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9〕15号)同时废止。
( 一审: 罗显军 二审: 夏延明 三审: 廖敦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