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6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禁炮区及设立县城限炮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从7月26日开始,截止到8月26日收到反馈意见如下:
一、隆回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必须严格落实《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禁炮工作力度,适当扩大禁炮区范围和增加执法力量。
二、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意见:根据蓝天保卫战工作要求,必须加强禁炮工作力度,适当扩大禁炮区范围。
此次网上征求意见活动结束。
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27日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城禁炮区范围及加强 禁炮工作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打造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县我县县城禁炮区范围和加强禁炮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禁炮区范围为:东至桃花坪街道小水塘村、天龙村、南山社区;南至桃花坪街道江湾社区,花门街道兴华社区、天福村、七里村、铜江村;西至花门街道铜盆江村,三阁司镇石马村、资江村;北至花门街道兴隆村、花门村、合龙村,桃花坪街道的兴旺社区、南塘村。其中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东起九龙东路与伏龙江南路交叉口经紫霞园大桥至赧水南路、南至赧水南路沿线至九龙大桥(原二桥)以内的区域(含滨江新城前码头),西至九龙大桥(原二桥)起经九龙南路、桃洪西路花门叉路口段赧水河沿线以内区域(含横江半岛)、北至九龙路区域划为禁炮核心区。 二、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禁炮核心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管执法。县城禁炮区范围内核心区以外区域分别由桃花坪街道办事处、花门街道办事处、三阁司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分工进行监管执法。 三、单位和个人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行为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违法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外,对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登记保存;经处罚后再次燃放的,采取一放一处罚原则,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单位或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家属及来干部职工居住地的亲朋好友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五、县城禁炮区范围内村(居)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外,由其所在街道、乡镇对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考核扣分。 六、对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公开曝光。 七、对县城禁炮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经举报查实后,按200元/次的标准予以奖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为:0739-8168119。 八、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4年10月 日起施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城禁炮区范围及设立县域限炮区的通告》(隆政函〔2021〕7号)同时废止。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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