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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订背景与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光伏帮扶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据:湘发改能源〔2017〕341号、湘扶办发〔2018〕1号),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确保我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持续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村集体和脱贫户、监测户长期稳定受益,我县对原《隆回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隆政办发〔2019〕15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新版的《隆回县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次修订旨在优化收益分配机制,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监督管理,使光伏电站真正成为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困难群众增收的“阳光银行”。
二、 核心要点解读
1.收益归属明确:
光伏电站资产明确归属村集体(单村或联村按比例确权),任何企业不得占股分红。
发电收益(燃煤标杆电价+国家财政补贴),在扣除法定税费、电站运维必需成本(运维费、下网电费、场地租金、流量费、保险费等)后,全部归电站所属脱贫村村集体所有。
2.收益用途“三大原则”:
村集体收益必须全部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并严格遵循以下三个方向:
公益岗位帮扶:设置如电站管护员、道路养护员、保洁员等公益岗位,优先聘用本村有能力的脱贫户、监测对象。岗位工资标准为每年30元/千瓦,按月或按季发放。
小型公益事业帮扶:用于村内道路、水利、饮水、环卫等小型公益设施的建设维护。鼓励吸纳本村脱贫户、监测对象参与务工获得报酬。
奖励补助帮扶:对脱贫户、监测对象在就业、就学、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存在困难的,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3.帮扶对象与标准:
光伏电站按户均5-7千瓦标准关联帮扶脱贫户、监测对象。
村集体每年必须从电站收益中按不少于100元/千瓦的标准提取帮扶资金。
每户帮扶金额一般为500-700元(具体根据电站容量和关联户数动态计算确定)。
帮扶对象需通过规范的“四议两公开”程序产生,并每年动态调整。
4.严格“负面清单”(严禁使用范围):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列出了九大类禁止使用光伏收益的情形,这是规范使用的“红线”,必须严格遵守。主要包括:
投资入股、偿还债务、注资企业等经营性活动。
代缴医保、养老保险等各类保险保费及发放低保补助。
支付村干部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含购置设备、差旅招待、话费、会议培训费等)。
建设卫生室、学校、大型文化设施(农家书屋、文化中心、舞台、雕塑等)、大型基础设施、景观工程、非必需亮化美化等。
用于品牌宣传、展馆建设、产品推介、广告费等。
支付变相“征地拆迁”补偿。
城镇建成区内项目等。
5.操作流程规范:
年初计划:村委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使用计划 → 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 报乡镇(街道)审核 → 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 向村民公示。
年中/年末执行:按计划(可微调)分配收益。公益岗位工资按月/季发放,其他帮扶和小型公益支出年底分配结算。
年底公示:年底公布年度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监督。
资金结转:年度结余资金自动转入下年,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继续按规定使用。
6.管理与监督:
统一结算:隆兴公司负责全县电站(含统建、自建)的燃煤标杆电价和国补结算,按季度将收益划转至乡镇(街道)财政所村账专户。
台账管理:乡镇(街道)、村必须分村建立光伏收益收支辅助核算台账和经营性资产收益台账,清晰记录每一笔收支。
系统管理:电站建设、发电量、补贴、收入及分配等关键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
强化监督:乡镇(街道)负监管责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与指导。对违规违纪行为将从严查处。
7.适用范围与时效:
适用于全县纳入国家光伏帮扶计划的191个脱贫村的村级光伏帮扶电站(总规模18870千瓦)。
新《办法》自公布之日(2025年6月27日)起30日后(即2025年7月2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县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三、 重要意义
本次修订的《办法》是确保我县光伏帮扶电站健康运行、效益持久的关键制度保障。它:
强化了公益性:确保收益精准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困难群体帮扶,杜绝跑冒滴漏。
规范了操作链:从计划、公示、分配到记账、监管、系统录入,形成闭环管理。
划清了边界线:通过清晰的“负面清单”,为资金使用设置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保障了长效性:通过规范管理和动态调整,确保电站长期稳定发挥带农益农作用,持续壮大村集体经济,筑牢防返贫底线,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各脱贫村务必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光伏电站的“阳光收益”真正惠及村集体和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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