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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化解房屋拆迁超期安置矛盾,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助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品质提升,拟对《隆回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隆政发[2022]5号(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实施细则》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巡视整改化解超期安置的需要。3月31日,省委巡视组对邵阳市超期安置工作作出批示;4月3日,邵阳市委常委会对全市超期安置工作进行了研究;4月4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沈志定主持会议,安排了全市超期安置化解工作,要求各县市要调整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原则上实行货币安置,新的拆迁项目一律不得实行安置地安置,尽量不搞安置房安置。已出台货币安置政策的要坚决执行,未出台政策的要尽快出台政策。
我县基于拆迁户对宅基地安置的强烈诉求和便于做拆迁户思想工作等原因,一直在县城规划区内保留集中迁建安置方式至今。为落实巡视整改要求和全市超期安置工作相关会议精神,我县应尽快修订《实施细则》,出台新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三是提升城市品质和缩短安置周期的需要。转变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主要可以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城市品质;同时还可以缩短安置周期,加快安置进度,提高被拆迁群众的满意度。
四是货币安置已经得到普遍实施。根据法律政策的调整和征拆工作的变化,货币安置已经成为各地房屋征拆安置的主方向,我市邵阳县、新宁县已经与邵阳市政策规定一致,县里文件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再明确安置地。我们到株洲市攸县、醴陵市和长沙市长沙县考察学习,这些地方均早就实施了货币安置方式,攸县、醴陵市的文件政策规定: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原则上采用自购商品房安置;长沙县分区域明确安置方式,一部分区域(主要是城区)实行货币安置,其他区域(主要是农村)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
二、修订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是新的《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规定:征收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应当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二是2023年1月1日湖南省发布的《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城市、县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三是《邵阳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邵市政发[2021]11号第35条规定:市辖区在国土空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
三、修订《实施细则》开展的工作
为修订《实施细则》,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牵头,开展了系列工作。
(一)对江湾棚户区和九龙棚户区拆迁户进行了全面走访调查,了解拆迁户诉求,加强对货币安置政策的宣传。
(二)对全县拆迁安置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重点掌握了超期安置情况和各安置区建设情况。
(三)组织相关部门、指挥部和街道人员,到攸县、醴陵市、长沙县考察学习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先进经验。
(四)向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邵阳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就修订细则、实行货币补偿进行了汇报,取得了同意修订细则的意见。
(五)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汇报,向县人大、县政协主要领导、联系领导和对应委室进行了汇报。
(六)《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形成后,中心组织了上十次的会商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组织各项目指挥部群工科负责人以及街道、社区从事拆迁工作的干部座谈,听取征地拆迁一线工作人员的意见;两次征求了县司法、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5月11日,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社区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拆迁户代表参加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会议,广泛听取了他们意见和建议。根据汇报、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对《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10多次的修改。
(七)修订审议稿于2023年7月11日经县人民政府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1日经县人大主任会议审议通过;7月25日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8月31日经县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四、修订内容解读
(此条修改主要是将征收原则放入总则,让文件结构更合理)
(二)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等部门按下列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一)具有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按不动产登记的面积进行认定。
(二)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进行认定。
(三)具有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他合法权属来源的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按其审批面积进行认定。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核查,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认定。
(此条修改主要是原细则漏掉了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具体规定的内容)
(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被征收人的过渡费和搬家费按应安置人员计算,补偿标准见附表十四。
货币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过渡费计算时间为12个月。
货币安置计算一次搬家费,分散迁建安置计算两次搬家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计算过渡费及搬家费。
(此条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安置房安置方式,故不再明确安置房安置过渡费)
(四)第四十条修改为:房屋征收安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
实行货币安置的区域以隆回县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县城中心城区为基础,具体范围为县城东以伏龙江路(规划)北段、隆回大道(规划)东段、伏龙江为界;南以沪昆高速、省道S219、南部城镇群快速环线西段、小江河为界;西以赧水河、白沙湾大桥、西部城镇群快速环线(规划)北段为界;北以怀邵衡铁路为界所包围的区域范围和隆回县城东南工业集中区(以上简称货币安置区域)。
货币安置区域以外的区域实施房屋征收,实行分散迁建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给予货币化补偿征收后,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分散迁建安置是指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本实施细则确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后,由被征收人自行依法申请宅基地重建房屋。
具体安置方式由项目指挥部根据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明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再另行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此条修改主要是取消原细则规定县城规划区内还可实行集中迁建安置和安置房安置的内容,同时明确货币补偿实施区域)
(五)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征收机构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对被安置人员资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定,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应安置人员认定以公示结果为准。
对安置人员资格审定结果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
(一)安置人员范围:
1.合法房屋产权人及其户籍在册的合法夫妻和直系亲属,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
2.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的人员。
3.持证人及持证人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员指标。
(1)属于独生子女的;
(2)已婚夫妇未生育的;
(3)达到法定婚龄未婚的。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二)享有安置人员资格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为认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安置人员范围:
1.在过往房屋拆迁中已补偿安置的人员;
2.未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含居住、寄养、寄读、空持户籍、继子女等人员);
3.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突击迁入人员;
4.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门注销的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临聘人员)。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含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等途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区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权人。
(此条修改主要是进一步明确安置人员范围中的家庭在册人员)
(六)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对货币安置区域内被征收人给予自购商品房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人户籍在册家庭人员中符合安置条件的按50㎡/人×2500元/㎡计算。如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将依据房产部门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价信息对自购商品房补助标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此条修改主要是因为取消了安置房安置方式,故取消购买政府安置房补助的相关内容)
(七)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实行分散迁建安置重建宅基地面积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安置用地由村级组织负责调整。
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只安排一处安置地,安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现行规定标准,被征收房屋合法占地超出安置地面积的部分,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 同一被征收人有多处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收,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不再安排安置地。
(此条修改主要是因为取消集中迁建安置方式,故取消集中迁建安置的相关内容)
(八)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此前施行的《隆回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隆政发[2022]5号及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实施集体土地征收,本细则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细则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细则施行。
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本细则施行前,已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已启动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的项目,可按原规定选择实施集中迁建,但在2024年5月1日前因拆迁户原因仍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安置协议》的拆迁户,按本细则施行。
(此条修改主要是增加新、老政策过渡的规定内容)
(九)附表十一标题修改为: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
(此条修改主要是因为取消安置房安置方式,故取消安置房安置的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内容)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