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隆回县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公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隆回县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公告
统一登记号: LHDR-2024-00005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58108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24〕7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2-2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12-20 有效期: 2029-12-19

LHDR-2024-00005

隆政发〔2024〕7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将隆回县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公告

为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一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隆回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隆回县烈士陵园列为县级烈士纪念设施,现将隆回县烈士陵园保护红线与保护范围向社会公告如下:

一、烈士纪念设施概况

名称:隆回县烈士陵园

地址:隆回县花门街道合井村

保护级别:县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管理单位:隆回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红线与保护范围

保护红线占地面积:16687平方米(详见宗地图)

保护范围:以隆回县烈士陵园规划红线为基准划定隆回县烈

士陵园保护范围,相关红线外延1米范围内为建设控制地带。

三、保护内容及要求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非烈士人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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