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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LHDR-2024-00004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发〔2024〕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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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LHDR-2024-00004
隆政发〔2024〕5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城禁炮区范围及加强
禁炮工作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打造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县县城禁炮区范围和加强禁炮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县城禁炮区范围为:东至桃花坪街道小水塘村、天龙村、南山社区;南至桃花坪街道江湾社区,花门街道兴华社区、天福村、七里村、铜江村;西至花门街道铜盆江村,三阁司镇石马村、资江村;北至花门街道兴隆村、花门村、合龙村,桃花坪街道的兴旺社区、南塘村。其中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东起九龙东路与伏龙江南路交叉口经紫霞园大桥至赧水南路,南至赧水南路沿线至九龙大桥(原二桥)以内的区域(含滨江新城前码头),西至九龙大桥(原二桥)起经九龙南路、桃洪西路花门叉路口段向西辐射至赧水河沿线以内区域(含横江半岛),北至九龙路以内区域划为禁炮核心区。
二、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禁炮核心区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管执法。县城禁炮区范围内核心区以外区域由桃花坪街道办事处、花门街道办事处、三阁司镇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区划分工进行监管执法。
三、单位和个人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经处罚后再次燃放的,采取一次一处罚原则,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公开曝光。
五、对县城禁炮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能提供有效证据(现场照片、视频等)的首位投诉举报人,经查实后,按200元/次的标准予以奖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为:0739-8168119。
六、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且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隆政函〔2021〕7号)同时废止。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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