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函〔2022〕9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赧水河沿岸健身步道管理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赧水河沿岸健身步道日常管理及维护,为城区居民健走、跑步提供良好的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必须自觉爱护健身步道及相关设施,不得恶意破坏、损毁健身步道及相关附属设施。
二、保洁公司对健身步道进行人工清扫、除污时,不得使用高压洗扫车、冲水车等进行机械清扫、清洗;雪天时,应及时扫除健身步道浮雪并清除垃圾,防止垃圾遗撒在健身步道上。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修剪健身步道沿线树木的上端、旁侧树枝以及进行打药、浇水等养护作业时要注意避让,防止树枝、药剂、泥土等污染损坏健身步道。
三、禁止在健身步道上发生下列行为:
(一)各类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畜力车辆等)在健身步道上行驶、停放。
(二)在健身步道上吐痰、便溺,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口香糖等废弃物及倾倒废土、废渣、废油等。
(三)在健身步道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堆放杂物、晾晒衣物、张贴或设置标语、户外广告等。
(四)穿着钉鞋、高跟鞋或穿戴破坏性的装备进入健身步道。
(五)用刀、钉、玻璃、沙石等尖锐器械刻画、摩擦和割刺健身步道。
(六)在健身步道内焚烧树叶、垃圾及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进入健身步道。
(七)其他损伤、毁坏健身步道的行为。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8168119。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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