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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函〔2018〕17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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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的解读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要求,划定隆回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工作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及必要性
1.根据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2.根据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根据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第4条规定:“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工业余热利用,关停拆除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小锅炉、工业窑炉。2018年地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2019年县级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高污染燃料管控措施,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0年地级城市建成区完成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地级城市非建成区和县级城市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
4.根据2018年邵阳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细则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七点要求规定:2018年12月底完成禁燃区划定、大气监测能力建设基础性工作,分值2分。
5.根据我县2018年1-11月空气质量在全省综合排名情况来看必须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2018年1-11月份,我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为289天,优良率为88.9%,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8%,空气质量综合污染指数下降4.5%,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中的PM2.5月平均浓度下降15%、PM10月平均浓度下降10.5%,在全省90个县中排名第77位,排名为中下水平。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2月12日县政府第22次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划定隆回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的情况汇报,原则同意《隆回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
2、《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6月1日实施
3、湖南省“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
四、主要内容
文件内容主要分四个部分,一是高污染燃料的定义,二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范围,三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四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保障措施。
隆回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