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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文件名称: 关于《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00209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文旅广体局
发文日期: 2025-04-0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4-01 有效期: 长期

为加强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起草了《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1日至51日。如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间向我局电话或者邮件形式进行反馈,反馈意见请注明修改理由、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会认真研究。

联系电话: 0739---8113837

电子邮箱: 1875118233@qq.com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评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起草本办法。

第二条隆回县人民政府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隆回县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因客观或特殊人为因素,失去存续条件而中断的项目,在条件恢复后,可以列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

第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建立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增强文化认同与传承,提升人们对本土文化的认知和自豪感,鼓励年轻一代参与传承,确保文化延续性。。

(三)提升地方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多样性,增强隆回县的文化影响力和社会凝聚力。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隆回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县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隆回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县非遗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县公民、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其他法人等,均可作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街道)、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乡镇(街道)、主管单位统一筛选汇总后,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直机关单位可以直接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六条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申报时应递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七条相同代表性项目,但具有不同地域风格、流派或特殊技艺的,可以作为县级代表性项目子项目,可冠以地域、流派、特殊技艺或约定俗成的名称。

第八条县级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的申报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等;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等。

(三)保护计划。对申报项目未来一段时期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申报专题片。对申报项目进行视频说明。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辅助材料。

第九条县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当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该项目的生产(演出)、教育、研究、保存等保护工作达3年以上;

(二)有从事该项目保护传承工作,且具一定的专业技能水平或相关知识的人员;

(三)有开展传承保护工作的场所和条件;

(四)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第十条 保护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每年向确定该项目的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情况;

(二)全面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三)培养和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保护该项目所依存的场所;

(五)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展示、展演活动;

(六)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七)规范使用保护资金,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保护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项目现状和保护工作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申请保护资金;

(二)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组织或协调开展与项目保护相关的活动;

(四)保护项目知识产权,合理使用保护单位的标牌。

第十二条 无单位或机构符合项目保护单位条件的,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从事文化事业的单位或项目所在乡镇作为保护单位,负责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第十三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评审论证。项目评审时应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均不少于5人。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家评审组对推荐或建议列入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进行初评打分,根据得分提出初评意见。初评包括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程序及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第十四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评审意见后,将拟列入县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单位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天。

公示期间,个人、单位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文化主管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天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县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县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隆回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县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标牌,并交由该项目保护单位悬挂。未经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保护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让标牌。

第十七条 隆回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保护单位可以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出相关项目的保护工作,如无符合要求的保护单位的,该项目从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移除。其他乡镇(街道)或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向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加县代表性项目及其子项目与保护单位、修订县代表性项目或者保护单位名称、撤销县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建议。

第十八条 县代表性项目丧失原有的存续环境、条件且无法恢复的,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报县政府批准后,从县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移除。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传承资助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隆回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隆回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隆政办发[2007]1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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