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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统信〔202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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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5-29001
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统〔2025〕20号
各市州统计局、国家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推进统计执法规范化进程,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联合制定了《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
2025年3月24日
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客观公正、合法合理,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裁量权基准。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裁量权基准。
第三条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坚持合法公正裁量。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客观,平等对待。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四条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统计执法具体情况,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步骤:
(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性等因
素,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根据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权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权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及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本裁量权基准中的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例。其中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单个统计指标具体上报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应报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统计调查对象上报指标未填报的,其上报数额视同为0。
对单个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有2项以上指标出现差错,视违法比例、违法数额具体情况,选取裁量档次较高的指标进行裁量。
第七条 价值量指标是指计量单位为货币单位的统计指标,其他指标是指价值量指标以外,计量单位不是货币单位的统计指标。其他指标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和处罚基准,参照价值量指标认定的标准,结合指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进行认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依法不予统计行政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自查自纠,消除或者减轻统计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执法检查时主动供述统计机关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数额对被检查地区统计数据影响较小,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二年内有统计违法记录,且再次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从轻处罚是指不改变违法情节认定,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降低违法情节认定,低于基础裁量档次给予处罚,但不超过一个档次。从重处罚是指不改变违法情节认定,在基础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本裁量权基准所称“县级汇总户平均数”是指县级汇总数按照实际上报数据户数的平均数。其中,“县级”是指按照报表制定机关设立的县级数据处理地,包括国家设立的县级行政区划、国务院或国家部委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园区等,但不包括市级及以下自行设立的其他数据处理地;“县级汇总数”是指县级单位同专业同表号同指标同时期的汇总数,若没有县级汇总数,则以市级或省级汇总数据为汇总数;“实际上报数据户数”是指检查期别整表上报数不为0的户数。
本裁量权基准中“X年内”等均指自然年度。
本裁量权基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统计机构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免罚事项清单》执行。
本裁量权基准以外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裁量权基准由湖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裁量权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2024年1月8日施行的《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
2. 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免罚事项清单
附件1 湖南省统计行政裁量权基准表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1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但在催报规定期限期满后3日内提供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经催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供统计资料,且在催报规定期限期满逾期3日后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或者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严重影响统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2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可以予以通报。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一般 |
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上的,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可不予罚款;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上的,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2 |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重 |
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上的,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下的,或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下的,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3 |
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报而未填报的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报而未填报的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10%以上2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报而未填报的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的20%以上30%以下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报而未填报的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的30%以上60%以下的,或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同一张统计报表中应填报而未填报的指标数占应填指标数的60%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4 |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对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响但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对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或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过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的期限未答复,对相关工作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5 |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和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内容部分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部分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但基本相关,并且提供了其答复内容的相关依据,符合实际情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一致,但其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或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当事人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内容与查询的问题不一致,其答复内容与实际不符,或对其答复的内容没有或不能提供依据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6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对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响但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或者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或者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并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7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响但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或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8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但未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响但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且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或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1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且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影响特别大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
9 |
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一年内第1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一年内第2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一年内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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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
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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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
—— |
较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 |
|||
严重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一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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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权基准 |
|
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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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违法涉外统计调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较重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影响但影响较小的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违法从事涉外统计调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 |
附件2 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 依据 |
处理 结果 |
配套监管 措施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2项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县级汇总户平均数20%以下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可以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新达到规模、限额或资质统计标准的统计调查对象在入库2年内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统计指标应报数不为0,差错率30%以下,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可以不予处罚 |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2项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不予 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3 |
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3项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统计资料遗失,不能提供完整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可以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不予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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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处罚 依据 |
处理 结果 |
配套监管 措施 |
4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9项 |
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1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可以不予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5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2.《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9项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迟报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不予 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6 |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10项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能及时改正,且能提供统计报表所需的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证明其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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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 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7 |
对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10项 |
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不予 处罚 |
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日常检查 |
( 一审: 邓婷 二审: 刘义 三审: 邓叶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