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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本局编制了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全文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隆回县人民政府网”(www.longhui.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地址:隆回县花门街道赧水北路与滨河路交叉口西298号;电话:0739-838196;传真:0739-838196)。
一、政府信息公开总体情况
2023年,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继续深入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大力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制度,努力构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本年度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职责变化及时作了相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重点实施对监管信息的录入,全面实施在互联网+监管系统中及时录入监管信息。2023年中结合行政执法巡察提级整改再次修改、完善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不断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会审等制度,主动清理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利事项1118项并网上公布,严格落实法律顾问制度,聘请1名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结合信息公开诉讼全程参与有关信息公开事项。严格按照“谁处罚、谁录入、谁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了政策法制股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综合审核部门,执法办案和行政许可业务股室为公开信息录入部门、办公室为监督检查和协调部门的责任体系,较好地保证了市场监管相关信息公开的严密性、真实性、及时性并做到动态调整。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创新推动政务服务简化优化,为建设美丽新隆回营造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本局成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担任小组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明确了一名信息公开工作专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2023年我局通过隆回县人民政府门户网、隆回新闻网、市级网站、省级网站、网络电视媒体及各类报刊渠道等公开信息161条。
(二)主动公开方面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政府网食品药品安全专栏、信用专栏等栏目上共发布政府信息394条,其中: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专栏发布信息217条、财政信息栏发布信息3条、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1次。2023年共办结普通及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合计838件、简易程序案件432件;2023年以来有11件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案件,有382件案件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裁量权的规定实施了减轻处罚,其中食品经营187件;有3起拒不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效的处罚决定的严重违法行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目录。对已办结的案件处罚信息全部在“互联网+”系统和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公开率达100%,及时公开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信息14次。
(三)依申请公开方面
2023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起,均依法进行了办理。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答复程序,以统一规范的答复格式,标准化答复文书,依法依规做好答复工作。
(四)政府信息管理方面
8、针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策文件,通过统一平台规范发布,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强化信息推送审核。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审查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及时公开法规修改、颁布和解读情况。继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3年以来我县共办理涉市场监管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食品经营许可 8158件,其中食品销售 5820件、餐饮服务 1733件、单位食堂 605 件;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114 件、小餐饮许可证 1710 件: 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35 件办理二类医疗器械备案 187 件。全年在政策法规专栏上共发布政府信息31条。
(五)平台建设方面
本局依托的隆回县人民政府网站数据已全面迁移至邵阳市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网站技术工作、安全工作均由邵阳市级统一管理落实。
(六)监督保障方面
本局把政务公开纳入绩效考核,加强对部门网站的监测,采取专人负责、按月督查等方式予以整改,每月对部门网站进行更新维护。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3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0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9 |
4 |
13 |
行政强制 |
4 |
0 |
4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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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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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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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2 |
0 |
0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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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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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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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了公民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了依法行政,发挥了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但是,在工作当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措施。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加大热点、难点等民生问题的信息公开力度,努力营造政府信息公开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二是将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进一步增强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性,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面,逐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