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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能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3、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讨论、决定本县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根据县人民政府建议,决定对本县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6、监督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7、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
8、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9、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10、在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需报市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备案。
11、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序列局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
13、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14、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二、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编制人数为44人,实际人数75人,其中在职44人,退休31人。小车编制数9台,实际9台。遗属补助人数4人,房屋面积2970平方米。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收入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600.5808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469.5808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6万元,专项资金拨款115万元。
(二)支出预算,2016年年初预算数600.58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85.5808万元,项目支出115万元。
四、公共财政拨款支出预算
2016年我单位预算支出600.5808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485.5808万元,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及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6年年初预算数为115万元,是指单位为完成选定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专项业务费、基本建设支出等。其中:人大代表活动经费47万元;工作评议、财政监督、执法检查、人大公报、表彰、司法监督、网站建设、人大例会、信访、外事接待等68万元。
五、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我单位预算“三公”经费 56万元,与2015年预算数持平,预算说明:2016年为换届年,“三公”经费支出比往年会略有增加,所以2016年预算数在2015年的基础上暂未做调减。但从使用情况来看做到逐年减少。
六、补充说明
2016年我单位年初部门预算不包括县人大每年一次单列审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费用、上级下拨人大代表调研、活动及代表培训费用、承办上级相关委室联席会议及执法检查、津补贴缺口追加和部分预算调整等。
( 一审: 二审: 易淑慧 三审: 游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