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隆回县林业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填报单位(盖章):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 “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年度检 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1 | 对森林防火的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派员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在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和其他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点。 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企业 | 检查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森林防火股 | 否 | 一般检查 |
2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开展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活动的相关企业 |
1.建设用地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批和监督检查(包括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建设项目)。 2.林木采伐情况的审批和监督检查。 3.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进行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森林资源 管理股 |
否 | 一般检查 |
3 | 对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别对林产品的加工、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从事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的相关企业 | 对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森林资源 管理股 |
否 | 一般检查 |
4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被许可企业 |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随机检查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森林资源 管理股 |
否 | 一般检查 |
5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 从事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相关企业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野生动植物 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6 | 对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 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的企业 | 检查是否存在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 | 全年 | 现场执法 | 2 |
野生动植物 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7 | 对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相关 企业 |
检查企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野生动植物 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8 |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开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相关企业 | 对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管理和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野生动植物 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9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相关企业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批、管理和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野生动植物 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0 | 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 |
对野生动物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相关 企业 |
对野生动物的猎捕、繁育、出售、收购、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的审批、管理和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野生动植物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1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开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相关企业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审批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野生动植物 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2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相关企业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审批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野生动植物 保护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3 |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的行政检查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员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执行任务时可以进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生产经营和存放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相关企业 | 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检疫证书并开展疫情调查;监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有害生物 防治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4 | 对外来物种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物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做好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和防治工作。 | 涉及外来物种的相关企业 | 检查和督促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做好外来物种的引入、监测和防治工作。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有害生物 防治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5 | 对林草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生产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造林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6 | 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 生产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造林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7 | 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 《湖南省促进油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规范和支持油茶良种种苗繁育基地建设;鼓励和引导苗木生产者使用国家公布的油茶主推品种或者推荐品种以及获得国家新品种权的油茶品种,分品种培育容器大苗,实施科学培育,提升种苗质量。 |
生产经营油茶苗木的相关 企业 |
对油茶苗木质量的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造林股 | 否 | 一般检查 |
18 |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 开展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的相关企业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全年 | 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 2 | 湖南隆回魏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 否 | 一般检查 |
填写说明: 1.检查事项、实施依据、承办机构栏应与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其中,“实施依据”栏需列明以下内容:①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含规章令号);②具体条、款、项、目;③引用相关条文原文。 2.根据投诉举报、转(交)办、数据监控等实施的触发式行政检查,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列入本计划。 3.“检查方式”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三种,各单位在该栏目中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具体检查手段等表述。 4.第四栏中“具体检查对象”应列明具体检查对象名单,或者精准描述检查对象具体范围;“备注”栏,需明确本项检查是否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或一般检查等情形。 5.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本表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由制定机关15日内协调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6.各单位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沟通一致后,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在表格栏目外适当增加栏目。 |
( 一审: 肖斌 二审: 李科政 三审: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