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统一登记号: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一、部门主要职能和机构设置
从事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包括罗洪乡中心学校、孟公中学、罗洪中学、罗洪乡小学和孟公完全小学等直属单位。
二、单位基本情况
罗洪镇中心学校编制人数为 144 人,实际人数 183人,其中在职 121 人,离退休 62 人。小车编制数 0 台,实际 0 台。遗属补助人数 9 人,房屋面积 26542 平方米。
三、部门收支概况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总收入1739.16万元。比上年增8%。总支出1739.16万元,比上年增8%。
(二)收入决算情况:2017年收入1739.1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39.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与2016年增140.87万元,增加了人员经费。
(三)支出决算情况:2017年支出1739.1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0万元,公共安全0万元,教育1739.16万元,科学技术-万元。与2016年增140.87万元,增加了人员支出。
四、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收入1739.16万元,比上年增加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39.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财政拨款总支出1739.16万元,比上年增加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39.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概况
(一)2017年度财政拨款总体情况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1739.16万元。比上年增8%。财政拨款支出1739.16万元,比上年增8%。
(二)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1739.1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739.16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0万元,与2016年增,140.87万元。增加了人员经费。
(三)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1739.16万元。基本支出:1739.1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064.16万元,商品和福利支出239.3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35.66万元。项目支出: 0万元。与2016年增140.87万元。增加了人员支出。
六、“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8万元,决算数为7.4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因公出国(境)0批次0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0台。公务用车运行费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公务车辆保有0辆),公务接待费预算数为0万元,决算数为0万元,公务接待163批1590人次。
“三公”经费增加变化情况说明:持平:2017年“三公”经费决算与2016年持平。我校按照中央、省和县委县政府要求,厉行节约,继续严控“三公”经费。
七、政府性基金决算
没有政府性基金决算:我校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事业)运行经费
2017年我校事业运行经费财政拨款决算0万元。与2016年相同0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我校政府采购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9648122元,其中:车辆0辆,价值 0元,其他通用设备1072185元,办公家具703381元,房屋16103平方米,价值6730962元。
我校无公务用车和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决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39.16万元;纳入绩效评价试点的项目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元。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无。
九:相关的名称解释。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三公”经费: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一审: 二审: 刘旭为 三审: 江晚春 江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