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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5-0632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专项资金信息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5-02-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5-02-19 有效期: 长期



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度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湘金帆会专字[2024]01019

                                                    

隆回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支出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意识,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21】4号)、隆回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隆财绩〔2024〕16号)等有关规定的要求,隆回县财政局委托我所对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开展了绩效评价,现将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1、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设置5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包括:1、综合部;2、工程建设事务部;3、水资源事务部;4、监测部;5、后勤保障部。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编制人数为14人,实际人数14人(其中在职人数14人),遗属补助人7人,小车编制数0台,实际0台,房屋面积2500.00平方米。

2、部门主要职能职责

①为全县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等水利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②承担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运用和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③承担全县辖区内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网络信息化建设及开展水土保持径流定位监测。

④承担全县重点水土保持工程、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水利灌排工程项目法人职责,并组织实施。

(二)部门年度预算收支余情况

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总收入为464.1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464.18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464.18万元)。年末支出决算数为464.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04.18万元,项目支出60.00万元。

二、部门整体支出管理及使用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1、基本支出

1.1基本支出使用情况

2023年基本支出决算数为404.1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98.2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05.91万元,基本支出年末结转余额为0.00万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和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及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1.2“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2023年“三公”经费0.9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 公务接待费0.9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0.00万元。“三公”经费使用未超预算,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执行,无公务接待摊派、转嫁到下属单位的行为。

2、项目支出

1.项目支出使用情况

2023年度项目支出年初预算为60.00万元,全年预算数为60.00万元,决算数为60.00万元,年末结转余额为0.00万元。  

 2.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隆财购【2020】8号文件、《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2023年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共收到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00万元,共支付专项资金0.00万元,本年度结转余额0.00万元。 

三、部门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部门项目实施管理情况

根据中央、省级相关配套文件以及县相关制度细则,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制定了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度包括《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规定》、《银行存款管理规定》,其中《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对“会议管理、公务接待、公务车辆、食堂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进行规定并执行;同时也对“项目的立项、工程概预算及政府采购”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成立了项目实施小组,确保了项目的实施运行。

(二)部门项目资金管理情况

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确定各项经费支出审批及报账程序。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实行支出报账会审制度,会审人员由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财务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组成,参与会审人员均在原始票据上签字负责。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资产总额405.87万元,其中其他应收账款338.37万元;固定资产53.25万元。

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制定了《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固定资产业务流程图》,基本上按照管理制度及相应程序处理单位的资产增加和减少。

五、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通过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资金使用情况,真实、客观反映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支出完成情况、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及时总结经验,采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资金提供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1、本次绩效评价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和《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隆政办发【2021】4号)、隆回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隆财绩〔2024〕16号)以及有关的政策、规定、财务会计制度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本次绩效评价工作制定了准确、合理、细致的三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项目投入、过程、产出、绩效的评价指标,采用查阅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和听取情况介绍等方法进行。

(三)绩效评价工作过程

 2024年8月下旬隆回县财政局成立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小组,研究下发了隆回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预算单位部门整体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隆财绩〔2024〕16号),并委托湖南金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单位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024年9月上旬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开展自查自评,2024年9月中旬湖南金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评价,2024年9月下旬结合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形成评价结论。

(四)绩效评价指标总体分析

1、投入情况(10分):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制定了年度预算整体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清晰、细化、可衡量,符合经济发展规划或党委政府决策;符合年度规划和工作计划。但“三公经费”、培训费、会议费变动率为28.22%,本项实际得分为8分。

2、过程管理(30分):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组织机构健全、分工明确;财务审批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公用经费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基本健全。但在预算执行、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譬如: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部分项目未经过电子卖场采购;白条支付;邀请招标不合规;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同条款签订不合理、预算执行率为79.40%;项目后期管护力度不够,本项实际得分为21分。

3、产出情况(40分):2023年水利综合服务中心实施隆回县四都河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370万元,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59km²,栽植经果林56.93hm²,栽植水土保持林7.64hm²,封禁抚育管护1005.87hm²,排灌沟渠2323.63m,山塘整治4口,生产道路771m,蓄水池3处,沉砂池1处,工程标志牌90块。工程已完工,出具工程审核报告之后即向市水利局申请竣工验收。但该项目后期管护力度不够,本项实际得分为39分。

4、绩效效果(20分):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部门履行职责为经济发展带来较大的贡献;本次评价发放30份满意度调查表,群众满意度较高,调查结果均为满意。但四都河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后期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显现比较缓慢,本项实际得分为15分。

(五)绩效评价结论

本次通过自查和现场评价方式,根据《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表》设定的评分标准,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方面逐项评分,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3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83分,财政支出绩效为“良”。

六、主要绩效

(一)加快工程建设工作。

一是完成高平镇滨江南路振兴桥、滨江桥建设,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了交竣工验收。二是完成2022年横南-滩头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并进行审计结算,2023年9月26日完成市水利局竣工验收。三是完成隆回县滩头镇城东村2022年“水美湘村”项目建设及法人验收,现正在进行造价审计。四是完成2023年四都河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总工程量的100%的建设任务。五是完成了2024年大洋江小流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现经市水利局审查通过已报送省水利厅。六是完成了2024年龙家湾村山洪沟治理工程完成实施方案编制,现已送市水利局审查。七是完成了2024年赧水隆回县中洲段护岸工程工程设计单位招标,目前正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测及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二)抓好乡村振兴工作。

扎实开展动态调整工作,每月开展一次动态调整工作,建立“三网三员三色”台账,切实做好脱贫户与“十类重点人员”的动态监测工作,严格审核数据质量,做好系统内脱贫人口自然更新和新增监测户对象的采集录入和信息更新等工作。

(三)搞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四都河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1.59km²,栽植经果林56.93hm²,栽植水土保持林7.64hm²,封禁抚育管护1005.87hm²,排灌沟渠2323.63m,山塘整治4口,生产道路771m,蓄水池3处,沉砂池1处,工程标志牌90块。以专项行动为主线,严厉打击统计造假行为。

七、存在的问题

(一)未按合同规定付款

2023年6月25日第1号凭证支付湖南省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都河流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款***元,账号为85230303000004668,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未将农民工工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上述行为不符合2023年4月6日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与湖南省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南省2023年隆回县四都河流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施工合同协议书的第4.8.7条款:“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资专用账户”。

(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执行

2023年5月1日第2号凭证支付法律顾问费***元,未经过电子卖场采购。

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湘财购【2020】4号文件、隆财购【2020】8号文件的规定。

(三)邀请招标不合规

2023年9月24日,横板桥镇人民政府邀请隆回县周桩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隆回县车田江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隆回县东兴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隆回县麻垅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参加麻龙村芹菜田大塘外坡治理建设项目的投标。经查,上述四个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存在共同股东:隆回县隆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占股10%;且上述四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所在村的村委书记,该邀请招标实质是围标,缺乏公正、公允性。  

经查看该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发包单位:横板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单位:隆回县横板桥镇麻龙村;承包单位:隆回县麻垅村振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实施单位的最高领导人和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该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存在关联关系,缺乏相应的监督,难以保证项目的质量。

(四)合同条款签订不合理

2023年8月16日第1号凭证支付四都河流域治理项目采购苗木开支***元;2023年10月7日第1号凭证支付四都河流域治理项目采购苗木开支***元。隆回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与隆回平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苗木采购合同》,其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苗木上车后,并开具发票,按发票面额,甲方将工程款支付给乙方。该合同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不合理,应保留质保金,苗木也应保持一定的存活率,才给予付款。

(五)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为79.40%

2023年收到四都河小流域治理工程款***万元,实际支出***元,预算执行率79.40%。

(六)项目后期管护力度不够

 经现场查看发现,四都河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项目(***万元)少量苗木未成活,且少部分地块杂草丛生,缺乏相应的维护,导致后期经济效益显现缓慢。

(七)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

1、2023年年末固定资产未进行盘点;

2、固定资产未按编码管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第三十四条文件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八、相关建议

(一)加强合同管理。在合同订立方面,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严格按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二)规范采购行为,严格履行采购程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应全部纳入电子卖场管理,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性。

(三)加强项目管理,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将项目后期的维护工作纳入考评工作中,加快提高项目后期的经济效益。

(四)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执行,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湖南金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中国•长沙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

                                  二〇二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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