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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财乡〔2009〕1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实行农村综合改革以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围绕农村稳定、改革、发展大局,在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转变乡镇财政职能、规范乡镇财政管理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稳妥的措施,取得了明显的工作成效。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在乡村财政财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协调监管的长效机制上有待建立和完善。为此,全面推行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08〕4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行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的总体要求,以乡村两级所属财政性资金为主要管理内容,以其信息流、资金流为管理主线,以乡镇财税信息网络和相关软件平台为基础,依托于制度建设、程序规范、全程跟踪、效绩考核等手段,达到乡村财政财务全面、精准、细致、规范、高效管理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和措施
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由各级乡镇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主要包括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精细化、日常收支核算精细化、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精细化、"村账乡代理"精细化、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精细化、债权债务管理精细化等内容,主要措施包括:
(一)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运行质量
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等情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市区与乡镇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大对乡村两级的财政支持力度,努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为乡镇财政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要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在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基础上,实施乡镇财政预算精细化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规范预算审批程序,严格预算执行顺序,确保预算执行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提高财政运行质量。
要健全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预算内外收支,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要按照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健全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切实保障乡镇党政机构行政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运转的支出需要,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切实增强预算的约束力。要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努力满足农村社会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
要规范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提高预算执行效能。在收入管理方面,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积极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管工作,规范征管程序,提高征管效率;加强和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优化农村经济发展环境;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收入考核办法,强化各类税收征收主体的责任。在支出管理方面,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预算及执行、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健全乡村理财机制
要建立和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加强乡镇财务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
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村账乡代理。各县市区、乡镇务必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财会[2008]17号)要求,加快推行村账乡代理。要充分利用乡镇财税信息网络的资源优势,依托现有乡财县管财务软件,增设村级财务账套,加快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乡镇财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使用办法,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管理。
要加强乡村债权债务管理。认真开展债权债务清理,加强对债权债务数据的动态管理和分析,增强债务监控的主动性。建立债权债务管理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要依托乡财县管和村账乡代理的规范化管理,在制度设计、工作流程和软件应用中设置乡村两级控债和消债的操作节点。要根据地方财力情况,建立乡村偿债机制和相关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补等方式,鼓励、引导和督促乡村两级积极化解债务。
建立乡村财政财务管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开展定期绩效考评。县市区财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套切实可行、易于理解的相关考评指标,通过每月、每季度、每年末采集生成的相关考评指标数据,并结合预算执行和财务核算等情况,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做到考评结果和监管意见及时反馈,及时整改。
(三)参与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乡镇财政要积极参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于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支出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论证、立项、申报、实施等各环节的监督,严防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发生。对于上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未列入乡镇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包括农林水专项、农业综合开发、环境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上级财政在下达资金时,要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分解告知有关乡镇财政所,建立上级财政与乡镇财政以及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乡镇财政全面掌握有关专项资金的政策、额度、项目要求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大对上述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及时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实施效果等信息上报上级财政部门,确保项目资金用到实处,发挥效益。
(四)做好惠农补贴发放工作,认真落实惠农政策
要充分利用乡镇财政贴近农村、直接服务农村的优势,发挥乡镇财政在落实惠农补贴政策中的作用。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惠农补贴对象的申报、认定、审核和公示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全部纳入政策保障范围。惠农补贴发放公示的内容必须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县乡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必须达7天以上。
要加强惠农补贴信息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惠农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乡镇财税信息网络资源优势,加强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将补贴对象相对固定的惠农补贴全面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
积极创新为民服务方式,对居民申请办理惠农政策咨询、补贴资金发放等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结,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为加强村干部与村民的联系,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乡镇财政所应打印"补贴发放通知书",交由村干部及时发放到农户。
要加大专项检查督促的力度,严格执行"四个严禁",即严禁以任何理由扣押农民个人"一卡通"存折,严禁村干部统一代领惠农补贴资金,严禁用减少农民补贴面积的办法抵扣各种费用,严禁虚报补贴面积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各地要联合纪检监察、减负办、涉农主管部门等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惠农补贴资金的专项督查。对于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联合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五)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夯实财政财务管理基础
一是加强乡镇财政队伍建设。理顺财政所人员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财政所人员"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全方位加强对乡镇财政干部的教育培训,提升乡镇财政干部实际操作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加强廉政建设,倡导团结、务实、开拓、为民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树立良好形象。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在规范工作流程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账户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及资金核拨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控债消债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务公开制度、绩效考评制度、政绩考核及人事任免制度等,努力提高乡镇财政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财政所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立财政所办公用房建设情况的专门档案,实施困难财政所办公用房建设的重点扶持政策,按困难程度分类制定中长期维修改造或重建计划,改善财政所办公条件。逐步改造升级县级服务器等网络设备,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乡镇财税金财内网。根据实际需求,完善和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村财政财务管理的全面信息化,进一步提升财政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是乡镇财政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逐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省乡镇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尽快全面组织开展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有针对性地举办相关业务培训班,提高乡村两级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实际工作操作能力。
(二)制定方案,精心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报,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改革方案,精心组织部署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本地区乡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现状,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乡镇和村实行分类指导。对基础较好的地方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精细化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对基础较差、财务管理混乱的乡镇和村,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帮助其找问题、查原因、定措施、抓整改,尽快实现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务必于4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市州及省厅备案。
(三)加强督促,务求实效。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在制定本地区实施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和办法,并确定分段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表。加大督促、检查、指导的力度,加强经验交流和典型引导。要把乡村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进行考核,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九四月二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