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保障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
(一)界定范围。政府网站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行政职能部门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信、微博、抖音等第三方平台上注册并开设的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二)主管职责。各行政职能部门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职责,落实主要领导“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和发布,加强对从事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二、规范政府网站运行
(一)规范设置。除已开设的县政府门户网站外,县政府组成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原则上不开设政府门户网站,已有的县级政府部门网站、各乡(镇)人民政府网站、村(社区)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发布要求。发布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信息和转载上级政府网站、县融媒体中心发布的重要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需统一展现形式,参考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机构-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格式。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发布本地区出台的政府文件须标明开始时间、失效时间等,政策解读材料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包含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且需关联政策文件。县长信箱网民留言公开需包含公开留言时间、答复时间、答复单位、答复内容,且5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
三、强化政务新媒体规范管理
(一)开设要求。开设政务新媒体要有明确的管理股(室)、专职管理人员、健全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必要的经费保障,管理人员要掌握应用新媒体的基本技能。
(二)合理命名。政务新媒体名称要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同一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要保持一致。
(三)定期清理。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对同一平台上开办有多个账号的,要及时清理整合。在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清理优化,确属无力维护的要关停注销。
(四)变更注销。政务新媒体因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无力维护等原因须变更、注销的,要在1个月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所注销政务新媒体为移动客户端的,要在各类平台下架并删除针对该政务新媒体的所有链接。
(五)严格备案。各主办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数据局报备,并填写“湖南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审核通过后,各主办单位备案账号由县数据局分别报省、市予以分配,最后由主办单位在“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报送,切实做到政务新媒体100%备案。
四、规范公开内容
(一)公开内容。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法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类信息。
主要包括: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上述规定相关信息外,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要求。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五、明确时限标准
1.动态要闻类。绥宁要闻、部门动态、乡镇动态、视频新闻、图片新闻、工作动态、国务院信息、省级新闻转载、市级新闻转载等,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2.通知公告类。通知、公告、公示、通告、人事招聘等,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咨询回复类。县长信箱、12345热线、网上信访等,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4.主动公开类。意见征集、政策文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优化营商环境等,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5.专题专栏类。扩大有效投资、政企通、印象绥宁、政策解读、政府公报、网上调查、季度统计等,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90天。
6.年度报告类。政府网站年度报表、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统计公报、年度政府数据、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7.概况信息类。经济、社会、历史、地理、人文、行政区划等介绍性信息,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六、严格“三审”制
(一)技术辅助。拟稿人使用“内容在线校对平台”进行智能校对。
(二)一审。拟稿人负责“一审”,主要是对信息整理、编辑等环节查找是否存在敏感信息、错字漏字别字、人名地名法律法规条例规范词表述错误等问题,对发布信息的保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自查自校。发布的信息排版要做到格式工整,协调美观。
(三)二审。科(股)室负责人负责“二审”,主要是对发布信息的规范性、严肃性、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审核和校对。
(四)三审。发布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三审”,主要是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进行再次审查和校对。
七、加强安全管理
(一)信息安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要强化信息安全保护,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法违规、超范围超服务需求采集个人信息,不得损害用户权益。
(二)运行安全。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在开设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前,要详细了解系统和应用程序部署位置和运行环境,严禁系统或应用部署在境外服务器。
(三)应急处置。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和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力做好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工作,不断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八、强化保障措施
(一)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并纳入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内容。
(二)绩效考评。每月对各单位负责的相关栏目和政务新媒体进行内容扫描、更新检测,检查结果“第一时间”反馈给相关单位,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三)严格督办。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采取约谈、警告、通报或责令关闭等措施进行处置。对存在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的单位,按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处置。
绥宁县数据局
202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