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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发〔2017〕7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若干规定
(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若干规定(暂行) 》已经县人民政府2017年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若干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概算、发包、订约工作,节省财政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含县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本级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全过程(从立项至项目决算和建设成果移交)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立项审批和备案,指导和协调全县的招投标工作。
县财政局审批项目概算,管理项目资金。
县审计局对项目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 县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本行业的项目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等建设市场主体遵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本行业范围内违法招投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扰乱建设市场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与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审计、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并且建立包含勘察、设计、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企业及相关专家等项目建设全部市场主体的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立项一般实行审批制,下列项目实行备案制:
1.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2.省市政府已经下达了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的项目,我县此前在向省市申报时已经批复了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的;
3.县委、县政府就个别项目明确指示采用备案立项的。
第八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项目单位具备相应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编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资料。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应当包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或者可研报告编成后,由项目单位(附主管部门意见)或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县发改局审批,并应当附以下文件:
1.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依据文件名录;
2.县财政局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书;
3.按上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申请立项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拟建项目简介,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项目发包方式等;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仅限新增划拨用地项目);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县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者资金审核意见;
5.重点建设项目须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但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项目;
(2)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实施的项目;
(3)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决定实施的项目。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应当由上级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申请立项的所需资料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县发展改革局初核通过后转送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概算
第十三条 立项后,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概算,并按程序报审。
初步设计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施工图设计要精细、科学,设计应当与概算里的建安工程费额度相称。
初步设计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县内相关技术专家审查后,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施工图设计由项目单位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 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财政局直接在概算表上核定;超过30万元的项目,县财政局委托评审后报常务副县长同意批复概算书。
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等。
项目管理费分段计算:1000万元以下为建安费的1.5%,1001-5000万元的为1.2%,5001万元以上的为1%。
基本预备费分类控制:水利、市政工程占概算的12%,房屋、道路工程占9%,土方工程占3%,其他工程占6%。基本预备费最多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批复的投资预算并按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其中,超预算的建设资金,在预算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复前不予追加安排。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导致原核定的预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预算:
1.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
2.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3.县委、县政府决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
4.勘察不准、设计漏项、预算漏项、索赔等项目实施参与单位的人为失误。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预算,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2.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5.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6.因人为失误造成超预算的,还须同时明确超预算的责任主体和追责意见,并且提出资金筹措意见。
第十八条 概算调整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县财政局才能批复。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勘察不准、设计漏项、工程优化等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单位先委托设计单位做出变更设计,再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增加的工程量清单,然后和县财评中心共同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二十条 分管副县长在审批调增工程量时,要确保项目总费用不突破概算。增加的工程款从基本预备费和发包价低于概算价节省的资金额度中支付。
第四章 发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发包前,应当先行通过立项、设计、概算审批、预算评审手续,并且土地、资金已经落实。
同一个专项建设规划里,不同使用单位的同类项目,可以列在一起合并审批,分开发包。
招标公告、公选公告,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县招标办复核,并征得项目单位的分管副县长同意后,由县招标办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招标,招标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
第二十三条 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公选摇号的方式选定施工承包人。公选范围仅限县内企业(包括在绥宁注册的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和外地公司在我县设立的分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选摇号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1.发布公选公告。公告中要载明发包价格,报名参加摇号的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提交要约书的截止时间(参加摇号的资格审查的开始时间)。报名的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名截止时间与提交要约书的截止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天。邀请对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且没有不良记录。
2.报名并交纳签约保证金。报名时由项目单位发给项目简介、项目施工图、合同书范本等相关资料。签约保证金的金额是合同总金额的2--5%。
3.提交要约书。施工单位完全接受项目单位的条件承包施工的书面表示。
4.资格审查。项目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参加摇号的资格,下列报名企业不得参加摇号:
(1)要约书不符合合同法要求的;
(2)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3)企业负责人不到场的;
(4)与项目单位结算的银行账号开户人与报名企业的名称不一致。
5.公开摇号选定承包人。摇号规则参照合理定价抽取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选公告一律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摇号一律由项目单位在县承发包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县招标办组织并现场指导,行业主管部门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咨询(编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造价咨询(编制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监理费用5万元以上,勘察、设计费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原则上也要采取公选摇号的方式选定服务机构。招标代理一律采用公选摇号方式确定代理公司。公选程序参照上一条的规定执行,公选范围限本省。上述服务费超10万(含)的经财评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才能签署服务协议。
第二十七条 摇号选中的企业放弃中选,不愿签订施工合同的,签约保证金不退,作为项目单位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 增加的工程量可以分开单独施工并且规模达到50万元的,应当招标或者公选摇号发包;不能分开施工,或者少于50万元的,可以直接通知施工方按变更的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施工。
第二十九条 施工合同金额不满30万元,设计费不满10万元,其他服务费(不含招标代理费)不满5万元的,经财政审核后,项目单位可以直接发包。
第五章 合同
第三十条 施工合同书中,应当具备履约保障条款:
1.开工状态条款:不仅要约定开工日期,而且要约定开工日到场的人员、主要设备、材料;
2.履约保证金条款:签约后,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开工后分两期退还;
3.施工进度条款:施工过程中撤出主要设备或者停工应当经得项目单位同意;
4.逾期竣工违约金条款:逾期竣工违约金以每天500—2000元为宜,不得奖励提前竣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合同书中,要有单方解除权条款。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开工拖延20天以上,或者开工后累计停工20天以上,项目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合同书中,要有押证上岗条款。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资格证,在项目施工期间要交行业主管部门或者专项建设的指挥协调机构保存。
第三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施工合同书中,应当具备税收保障条款。施工承包单位有义务遵守我县的税收保障政策。
第三十四条 施工合同书中要有仲裁条款。双方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湖南省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三十五条 施工合同中要有工程量变更服从条款。项目单位的工程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应当服从。施工单位如果认为显失公平,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提出异议,并且声明保留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后,除自己保存一份外,还应当送县财政、审计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县政府法制办解答。住建、交通、水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需拟定本行业的公选公告范本、合同书范本,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后作为套用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就政府投资项目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县发改局编制招标公告、公选公告的审核、发布流程和摇号规则,报县政府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