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绥宁县人民政府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实施意见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4305270003/2017-107257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17-07-2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7-26 有效期: 2022-07-26 15:12:16

SNDR—2017-00006

绥政发〔20178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规范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违法乱占滥建行为,切实加强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管理,规范农民建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湘政办201681)等有关法律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整治规范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构建县、乡、村三级管理机制,落实整治规范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共同责任。

(一)健全组织机构

1.成立绥宁县耕地保护委员会。县委副书记、县长为主任,分管副县长为常务副主任,县政府办(法制办)、监察、财政、审计、发改、公安、农业、农经、国土、住建、规划、城管、水务、交通公路、林业、民政、移民、扶贫、商务经信电力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

2.明确乡镇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乡镇是辖区范围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是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管理的实施主体。各乡镇成立整治规范农村占用耕地建房工作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农村土地管理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总责,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总负责人,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工作的副职、国土所长、驻村干部是直接责任人。

3.强化村级耕地保护。村委会为耕地保护直接主体,村支部书记为该村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主任为直接责任人。

东山、市、长铺、关峡、武阳、李熙、红岩、黄土矿、唐家坊、瓦屋、金屋等乡镇所辖耕地保护重点村成立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理事会,正副会长分别由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担任,理事会成员由各小组组长和5位村民代表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1.开展占用耕地违建房屋清理整顿;

2.组建乡级巡查队伍,开展乡一级巡查并指导村级巡查,组织执法取缔;

3.配合国土和规划部门,安排村组做好农村建房规划调整和实施,指导和处理村民土地斢换;

4.合理分配县政府下达的耕地计划指标,受理建房审批,对农民建房条件、选址要求等进行实质审核和村民建房的批后监管;

5.接受县耕地保护委员会的领导和指导,承办上级交办任务,指导村组开展土地管理服务等工作。

村委会(村民建房管理理事会)职责:

1.负责村组土地管理,制定村民建房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耕地保护承若书;

2.配合乡镇开展违建房屋清理整顿;

3.开展村级日常巡查,制止并取缔萌芽状态下的违法行为;

4.主动参与做好村级规划(包括用地规划与乡村规划),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负责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审查、上报、公示,组织村组相关土地工作重大会议;

5.负责做好村民建房耕地斢换、矛盾调解,惠民政策落实等

6.接受乡镇领导和指导,主动服务村民,配合乡镇做好违建房屋行政或司法强拆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1.负责安排各乡镇每年度的农村建房地指标计划;

2.负责农民建房占用耕地审批,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及时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和发放不动产权利证书;

3.开展县级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地行为;

4.积极协助和配合乡镇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配合乡镇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5.指导乡镇国土所开展巡查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积极支持、配合乡镇编制中心村、村庄和村建房安置点用地规划;

6.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乡镇、有关部门耕地保护履职情况。

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公路局、县经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经管、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县供电公司、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县耕地保护委员会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二、开展清理整顿,消化违建房屋存量

在全县部署开展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清理整顿,通过开展清理整顿为规范农村建房提供基础。县耕地保护委员会负责清理工作组织领导。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和并牵头全县清理整顿日常工作。各乡镇负责属地内清理整顿具体工作。清理工作原则上830日以前完成,整顿处理工作原则上在10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范围为201211以来的违建房屋。

清理整顿期间各乡镇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发放土地法律政策手册,协助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耕地保护承若书。法律政策按每户一册由县国土局编制,耕地保护承书由乡镇制定。

    三、突出巡查管控,严格新增控制违建房屋

建全巡查机制,加强巡查管控,实现防控违法建设关口前移坚决将违法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建立县、乡(镇)、村三级巡查管控责任主体。

组建县、乡(镇)、村三级巡查队伍。县里成立以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为主的的巡查队伍,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巡查队伍,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情形比较严重的村由各乡镇指导组建巡查队伍,村级巡查队伍原则上由村民建房管理理事会承担,根据实际情况,对地域分散、情况复杂的个别组可聘任信息员。各巡查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编制动态巡查管控方案,落实巡查管控制度,制定巡查管控计划。

   (二)加强三级巡查管控

村级巡查管控重点

1.按照巡查工作计划每天开展巡查,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收集村民建房动态信息,做好巡查记录,建好巡查台账。

2.对动土破坏耕地和正在打地梁以下的违法行为,必须立即予以制止到位。对制止不听的,应立即乡镇巡查管控队伍,坚决予以取缔。

3.对占用耕地突击建设到地梁(含地梁)以上的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应立即制止、责令停工自行拆除。对制止不听又不自行拆除的,应及时报告乡镇巡查管控主体,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违法建设行为不再升级。同时,根据涉案性质,各职能部门立案查处,通过行政或司法强制措施由各乡镇依法组织拆除

乡镇巡查管控重点

1.按计划对辖区范围内各村组每周开展一次巡查,秋收后与春节前后要加大巡查密度,对重点违建现象比较突出的区域要每天开展巡查。

2.督促乡镇国土资源所立案查处村级巡查上报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乡镇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3.对违建对象宣传政策法规,督促自行拆除、坚决制止再扩大违建。

4.监督、指导村级巡查,积极协助村级巡查取缔违法行为。

县级巡查管控重点

1.按计划每十天对全县各乡镇开展政策宣传和常态性巡查,对违建现象突出的乡镇开展重点巡查。

2.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取缔,对制止不听的抄告乡镇采取措施止违建行为再扩大,同时启动立案查处程序

3.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违建房案件,监督乡(镇)、村两级巡查履职情况,同时加强巡查工作调研,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

四、加强执法办案,严厉打击违建行为

严格执法办案,认真履职,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建设、巡查制止不听顶风违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一)加大办案力度

1.县国土资源局要履行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主体责任,加强执法办案。尤其是对占用基本农田和高标准农田案件,要重点查处。对巡查上报、上级交办、信访举报、社会反响大的案件,要快速反应快速查处、快速结案。

2.规划、林业、水务、经信(电力)、交通公路等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国土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联合办案提高办案能力。不得以罚款和各种行政处来默认违法建设。

(二)提高办案效率

有关执法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为乡镇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保持现状不扩大争取时间。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迅速组织调查取证,从立案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强化办案履行

各执法履职部门要加强案件查处后的执行力度,尤其是对巡查发现制止不听的违建案件,要强化案件的履行,为乡镇、村有效制止违法,强制拆除违建提供依据。

1.违反规划行政强制履行。依法实施乡村规划的村镇,县规划局对违建行为加强办案的同时,各乡镇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规责令违法当事人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组织力量拆除。

2.违反司法裁定强制履行。没有实施乡村规划的,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的依法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3.信用惩戒督促履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各级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黑名单信用惩戒机制。对违法当事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以促进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当事人履行恢复种植条件、限期拆除、缴纳罚款等决定。

五、注重规划布局,规范审批管理

严格用途管制,加强技术支撑,改进规划编制和布局,强化权利主体,简化审批程序,合理疏导和规范农村建房。

(一)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规划编制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在全县开展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规划编制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县规划局负责乡村规划编制工作,东山、市、长铺乡、关峡、武阳、李熙、红岩、黄土矿、唐家坊、瓦屋、金屋等重点乡镇人口密集、建房需求量大、占用耕地突出的有关村组要优先编制。通过加强部门协调、依托乡镇、村民充分参与的方式,合理确定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要注重农村集中联建点、集中迁建点、新农村建设区等建房集中区的规划布局。规划编制成果经村民会议表决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规划实施后,要发挥规划的引领和管制作用,村庄建设、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使用土地

(二)规范建房管理,主动跟进审批服务

1.严格坚持村民住宅建设准入条件。严格坚持一户一宅制度,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农村住宅。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下列件之一:

1)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设住宅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国家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现有住宅属旧房、危房需拆除新建或改、扩建的;

4)因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需搬迁新建的;

(5)住宅因灾害损毁需重建的;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2.完善村民占用耕地建房审批管理。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实行计划审批。并按照本人申请、村民大会表决、村民建房管理理事会把关、乡镇部门踏勘、乡镇计划审核、县国土资源局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流程办理。

乡镇为村民住宅建设监管主体,要加强监督管理,指导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落实村民建房选址、斢、宅基地流转和退出、审批表决、结果公示,引导集中建设、用地指标计划分配、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规划遵守以及违建巡查、制止、取缔等方面的规定。

    3.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监督管理。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有效监督。村级巡查组要对村民住宅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向乡镇反映报告并启动巡查制止取缔机制。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对村民住宅建设加强批前、批中、批后的监管

六、完善资金配置,落实经费保障

1.加强惠农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的惠农项目资金要为保护耕地实施的农村居民点、地质灾害迁建点、地扶贫搬迁点、村庄改造、集中安置等农村住宅集中建设的基础设施投入提供支撑。

2.保障工作经费。将乡(镇)、村整治规范农村占用耕地建房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3.实施奖励政策

1)凡耕地保护年度考核无违法管地、无违法用地、无违法建设的乡镇给予东山、市、长铺乡、关峡、武阳、李熙、红岩、黄土矿、唐家坊、瓦屋、金屋每个乡镇奖励5万元,其他乡镇奖励3万元。

2)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并完成违建清理整顿,实施常态化巡查管控并阻止拆除违建、制定并落实村规民约、签订耕地保护承书,编制并实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给予东山、市、长铺乡、关峡、武阳、李熙、红岩、黄土矿、唐家坊、瓦屋、金屋每个乡镇奖励10万元,其他乡镇5万元。对取得成功经验的乡镇,予以通报表扬,并进行典型推广。

3在查处、打击违法和规范占用耕地建房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有关部门,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七、规范考核管理,严格监督问责

(一)开展常态化督促检查。

县耕地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按半年和年终组织两次督促检查,形成督促检查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审核备案,为土地管理工作决策和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提供依据。督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的;

2.未开展巡查、报告巡查、控违工作基本情况的;

3.出现地梁以下违法建筑,未及时拆除到位的;

4.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的,致使违法建设达到一层或多层的;

5.实施乡村规划内发生的违法建筑不及时组织行政强制拆除的;

6.司法裁定后不及时组织强制拆除的

7.组认为其他各种耕地保护不力的情形。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及村支两委、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的,由监察部门启动行政追责程序,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追责县监察局要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责任追究办法,并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办法追责。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数据局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_MAIL:admin@hnsn.gov.cn(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事宜)
湘公网安备43052702000102号 备案号:湘ICP备0501374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70003
主办单位: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