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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7〕14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竹、木及制品税收征管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林业收费政策改革的精神,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保障林农权益、竹木护林区竹木生产和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竹、木及其制品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伐许可
木材采伐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签发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
二、原木、原竹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
原木在运输前必须到乡镇林业站按规定交足税款,并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方可起运。原木销售环节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代扣代征,由从事原木经营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交纳,不得向林农收取,销售出县的原木、原竹必须按规定标准交清税款后方可起运。
三、竹、木及其制品加工税收的管理
竹、木制品加工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竹、木加工许可证》才能进行竹、木加工。竹、木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或半成品必须先按规定交清税款方可起运。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按月申报交纳税款,小规模企业在销售竹、木产品或半成品前必须按规定交清应纳税款后方能起运,小规模企业销售环节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林业部门代扣代征。
四、统一征收标准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结合目前竹、木及其制品的市场行情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竹、木检查站必须高度重视竹、木及制品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必须加大对竹木加工企业的税收检查、评估和稽查工作,特别是对非规模加工企业一定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站必须对竹木税收做好“源头管控”,按规定严格把关。县林业局在办理竹、木及制品《检疫证》时一律凭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给予办理,未能出示《完税证明》的,由县林业局代扣代征。各木材检查站要加大检查力度,竹木及其制品过境必须同时凭《检疫证》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方可放行,对少开多装的一律不得放行。如因工作人员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责成当事人追缴流失税款外,再给予相应处罚。如检查站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要求私自放行的,一律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调离或待岗处理。
六、本通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竹、木税费征收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竹、木及制品税收征收标准表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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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及制品税收征收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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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立方米、根、吨、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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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种 |
增值税 |
所得税及其附加 |
杉原条 |
30 |
23 |
杉原木 |
45 |
35 |
松原木 |
24 |
19 |
杂原木 |
30 |
23 |
楠竹(出县)(根) |
0.36 |
0.28 |
竹胶板 |
120 |
93 |
杉板枋 |
60 |
47 |
松板枋 |
48 |
37 |
杉拼板 |
48 |
37 |
松拼板 |
48 |
37 |
杉指接板 |
78 |
60 |
松指接板 |
90 |
69 |
杂板枋 |
48 |
37 |
竹筷(吨) |
120 |
92 |
木柄 |
69 |
54 |
竹拉丝(吨) |
150 |
115 |
滑翔板(半成品) |
126 |
98 |
木地板 |
105 |
82 |
木炭(吨) |
96 |
75 |
竹帘(出县)(床) |
0.30 |
0.23 |
竹席(出县)(床) |
0.31 |
0.24 |
注:表中没有明确的材种或加工产品按当时的成交价和相应税率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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