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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竹、木及制品税收征管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竹、木及制品税收征管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7-107214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17-03-17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3-17 有效期: 2022-03-17 15:07:42

SNDR—2017-01006


绥政办发〔201714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竹、木及制品税收征管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林业收费政策改革的精神,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保障林农权益、竹木护林区竹木生产和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竹、木及其制品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伐许可

    木材采伐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在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签发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

二、原木、原竹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

    原木在运输前必须到乡镇林业站按规定交足税款,并办理有关准运手续,方可起运。原木销售环节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代扣代征,由从事原木经营和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交纳,不得向林农收取,销售出县的原木、原竹必须按规定标准交清税款后方可起运。

三、竹、木及其制品加工税收的管理

    竹、木制品加工必须取得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竹、木加工许可证》才能进行竹、木加工。竹、木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或半成品必须先按规定交清税款方可起运。一般纳税人企业实行按月申报交纳税款,小规模企业在销售竹、木产品或半成品前必须按规定交清应纳税款后方能起运,小规模企业销售环节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林业部门代扣代征。

四、统一征收标准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结合目前竹、木及其制品的市场行情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林业主管部门及竹、木检查站必须高度重视竹、木及制品的税收征管工作。税务部门必须加大对竹木加工企业的税收检查、评估和稽查工作,特别是对非规模加工企业一定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站必须对竹木税收做好“源头管控”,按规定严格把关。县林业局在办理竹、木及制品《检疫证》时一律凭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给予办理,未能出示《完税证明》的,由县林业局代扣代征。各木材检查站要加大检查力度,竹木及其制品过境必须同时凭《检疫证》和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方可放行,对少开多装的一律不得放行。如因工作人员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除责成当事人追缴流失税款外,再给予相应处罚。如检查站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要求私自放行的,一律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调离或待岗处理。

六、本通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由税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竹、木税费征收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竹、木及制品税收征收标准表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7

附件

竹、木及制品税收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根、吨、床

材  种

增值税

所得税及其附加

杉原条

30

23

杉原木

45

35

松原木

24

19

杂原木

30

23

楠竹(出县)(根)

0.36

0.28

竹胶板

120

93

杉板枋

60

47

松板枋

48

37

杉拼板

48

37

松拼板

48

37

杉指接板

78

60

松指接板

90

69

杂板枋

48

37

竹筷(吨)

120

92

木柄

69

54

竹拉丝(吨)

150

115

滑翔板(半成品)

126

98

木地板

105

82

木炭(吨)

96

75

竹帘(出县)(床)

0.30

0.23

竹席(出县)(床)

0.31

0.24

    注:表中没有明确的材种或加工产品按当时的成交价和相应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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