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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17〕52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疾病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县医疗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范围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指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要逐步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救助方式
(一)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救助,低保家庭成员由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的结余情况制定具体范围和具体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二)规范门诊救助
将患特殊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纳入门诊救助。
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将高血压、糖尿病、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垂体瘤、血友病、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肺结核病纳入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病种,特慢病门诊救助对象为无劳动力家庭中的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为每年2000元。
重大疾病门诊救助。对患恶性肿瘤、肝移植术后、肾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等大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给予大病门诊救助,门诊救助标准为每年3000元。
特困供养人员门诊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补助。
(三)完善住院救助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在县级以上或异地就医的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5000元,并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优先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9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低保家庭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低保家庭中两女结扎户或独女户按75%的比例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1万元。救助标准随筹资水平的提高而逐年提高。
特困供养人员在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基本医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统筹解决。在县外治疗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
意外伤害住院救助。因砍伤、烧伤、烫伤、摔伤等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治疗,其费用在l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成员按15%的比例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1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同一救助对象,年内因普通疾病、重特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相继住院,其医疗救助不得突破1万元。
(四)进一步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1.逐步完善“一站式”医疗救助管理平台。结合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际,努力实现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患者信息、诊疗信息、医疗费用信息等共享,积极稳妥地构建所有救助对象运行有序的“一站式”同步结算平台。
2.规范“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后,其救助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要全部输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挂牌服务,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规范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低保家庭成员的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原件及低保存折本、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等复印件,填写《绥宁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医疗救助机构审批。
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其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民政救助部门定期按规定比例与之结算。对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不支持在县外医院治疗,因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的,其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申请医疗救助。
患重大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表》原件及信用社一卡通存折本、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等复印件,填写《绥宁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报县医疗救助机构审批。
三、规范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统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县财政局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民政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上级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及县本级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划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民政局向县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计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县民政局要量入为出,精打细算,既要防范资金短缺风险,又不能出现过多结余。其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的15%,结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与临时救助制度衔接,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其自付费用仍然过高难以承担,或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导致难以自付医疗费用的,可通过临时救助制度或慈善援助给予及时救助和帮扶,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鼓励单位或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医疗援助项目、创办医疗援助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援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医疗救助。县民政局要积极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创建条件。
五、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
各乡镇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妥善化解予盾。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严格按医疗救助政策组织实施;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卫计、县人社部门要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政策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原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