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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17-107221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17-08-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8-02 有效期: 2022-08-02 15:54:57

SNDR—2017-01015


绥政办发〔201771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2

绥宁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健全政府投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资金效益,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下列资金:一是财政投资,包括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二是政府债务融资,包括债券资金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

第三条 县财政局是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批复和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概算审核、概算批复资金来源审查;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结算评审、资金拨付、决算批复、财务监督和资产移交管理,参与工程计量签证,实施现场跟踪评审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并按程序报批。项目概算应当包括建安工程费用、项目管理费、基本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全部费用预备费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概算在30万元以下的,由县财政局直接审核批复。项目概算在3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局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下达批复。已经批复了的项目概算,因故需要调整的,应报请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正式实施前,业主单位必须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经县财政局审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建安工程等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方可按程序进行招投标、采购和项目建设。

禁止政府投资项目未经财政评审、招标、采购而直接施工建设。对未按程序进行财政评审、招标、采购而直接施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补办财政评审、招标、采购手续,不得安排和拨付建设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政评审,业主单位应当提交规范、完整的项目资料。项目资料不规范、完整的、肢解工程项目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可不予受理。业主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立项批复文件或领导批示文件

(二)项目概算批复文件;

(三)设计图纸(含电子版);

(四)施工图预算(含电子版);

(五)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的初步审核意见和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意见;

(六)申请进行财政评审的书面报告和项目送审表。

第八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工作并出具评审报告或意见。项目预算评审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备案。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工程、单项合同10万元以下的服务、单项合同15万元以下的货物,以及法律规定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备案的其他项目,由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编制完整的项目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备案项目主要进行资料完整性和投资总额的审查,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签署项目预算控制意见,不单独出具评审报告。必要时,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也可以抽查备案项目,进行直接评审。实行预算备案的项目,其实际结算价工程类不得超过30万元、服务类不得超过10万元、货物类不得超过15万元,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二)直接评审。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单项合同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单项合同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货物,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直接评审,在5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评审报告。

(三)购买服务评审。项目预算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程,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受理评审业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以内从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评审,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评审报告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指定专人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结论。

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采购必须以财政评审结为依据。经审定后的财政评审项目预算是招标、采购的最高限额(招标、采购控制价),总价和单价均不得突破,但可以合理下浮。

招标采购之前不得透露项目预算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复审人员和评审金额等信息。在签订合同以后才能将评审机构、评审人员、复审人员和评审金额等信息解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概算控制、分级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因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见因素及设计缺陷(漏项)需要且可以进行变更的,由业主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因变更或增补设计增加的工程造价按工程量和参照标价与采购控制价的下浮比例取值的单价计算,工程变更中增加工程在原预算清单中无单价的,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审核工程量时一并审核单价。工程变更需增加投资的,未经领导审批,不得突破县财政局下达的概算批复额度。工程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增加合同价款,财政部门不得认定和支付价款。

一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变更为一类变更。根据建设方所提出变更方案,由业主单位现场代表、设计代表、现场监理、财政评审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由项目指挥长审批,未设指挥部的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为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二类变更。业主单位提出拟定的变更方案,编制造价对比分析表,召集监察、审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召开现场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报指挥长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三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调整绝对值大于20万元的变更为三类变更。业主单位必须先拿出两套以上拟变更方案,编制造价对比分析表,择优推荐变更方案,组织监察、审计、财政、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并邀请相关专家到现场召开联合评审会议,形成初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设计单位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累计变更量达到合同金额的10%且投资额增幅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业主单位应当接受纪检、审计、财政部门的专项调查,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县人民政府书面说明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

对工程项目出现险情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迅速组织抢险作业事后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  鼓励优化设计,对提出优化方案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按优化方案节约资金的5%提取,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优化方案的奖励由业主单位提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现场跟踪评审。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覆盖前和项目变更实施时邀请业主单位、监理单位、财政评审人员,四方同时进行现场计量鉴证,并做好现场草签记录方能有效。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业主单位在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形成会议纪要,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结算和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编制工作,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结算编制工作,业主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审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第十条 县审计局要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重点对下列项目进行审计:

(一)资金使用反映问题较多的项目;

(二)总投资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变更额度较大的项目;

(四)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项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分类拨付。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县财政局指派专人参与资金监管。

前期费用、征拆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可研、环评等项目前期费用由业主单位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计划拨付。项目管理经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一次核定、分次拨付、超支不补”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按照资金拨付的程序办理。

项目工程款一律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和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到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应认真核实工程量,提出按进度支付工程款的申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报县财政局审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不得通过第三方转付,不得进行现金支付。县财政局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实行先税后款,在工程结算评审结论前累计支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剩余款项应当凭竣工验收报告和结算评审报告支付。所有未开工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预付工程款。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费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超额累进费率分段计算,由业主单位提出,县财政局核定,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分段计算标准为:1000万元以下按1.5%,1001-5000万元按1.2%,5001万元以上按1%。项目管理费由业主单位使用,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十条 财政部门、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结算情况,认真核算包括前期费用、征拆经费、管理经费在内的从项目策划到竣工全过程所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正确核定固定资产价值,下达决算批复。在财务决算完成以前,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不得调离机构不得撤消。

业主单位应根据资产性质和用途将固定资产移交给相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县财政局国资办参与监交。业主单位和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要求,整理、管理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违规中介机构的惩戒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项目建设和用款控制的直接责任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并应把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安全情况纳入述职述廉报告、年度考核和单位总结业主单位应当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重大项目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在政府网站上公开。

业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未依法进行评审、招标、采购的或肢解工程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虚报工程进度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项目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项目相关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非正常扩大,或建设项目未能达到质量要求及预期效果,或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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