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绥政发〔2024〕6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进一步规范县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选取的相关规定
为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选取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及以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限额以上)按照本规定合理优选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条 选取人是依照本规定组织选取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竞选人是指响应选取、参加选取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选取人应召开单位班子会议或党委(组)会议,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单位纪检组参加,研究招标代理机构选取事项。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招标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落实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按照《选取公告示范文本》(附件1)要求如实载明项目名称、项目资金、代理服务费、资格要求、报名事项、选取地点、选取时间、代理事项和要求,并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选取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湖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湘招协〔2015〕6号)规定实行下浮,下浮比例不低于30%。
第四条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库,对代理机构的业务量、业务水平、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度等因素实施综合评价,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代理机构及时清退,纳入负面清单,对通过备案审查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递补入库。
第五条 竞选人应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且在信用湖南网站查询无不良行为记录,无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履约失信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通报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签订《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附件2),提供招标代理事项服务。
第六条 竞选人根据选取公告要求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报名参选并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招标代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守信证明材料、法人或委托代理人证明、授权委托书、项目负责人证明、资格证书和相关人员社保证明。当报名的竞选人不足3家时应重新组织选取,重新组织选取仍不足3家的,选取人可以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第七条 选取活动按资格审查、编制竞选人编码、确定候选人的程序进行,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单位纪检组或县司法局公证处全程参与。竞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现场选取活动,未按期到位的视为放弃参选资格。选取活动首先对竞选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采用第一轮摇号方式确定竞选人编码,再采用第二轮摇号方式分别确定第一中选候选人、第二中选候选人和第三中选候选人,选取人对选取全过程进行影像记录备案。
第八条 原则上第一中选候选人为中选单位,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放弃中选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的,选取人可以按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前三名都放弃中选资格,重新按上述程序选取代理机构。
第九条 选取结束后,选取人应当在3日内在绥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选取人应当在3日内核发中选通知书并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选人在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向县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中选通知书备查。
第十条 选取活动中,选取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选取活动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确保选取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选取档案。
第十一条 竞选人对选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向相应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并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选取活动暂停。
第十二条 强化行业自律与依法监管。招标代理机构要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履约,尽心尽责履行本职工作,严格履行保密责任。参加选取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选取活动、被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放弃招标代理业务的,该代理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参与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累计出现2次上述情况的招标代理机构,1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县纪委监委、公安、发改、财政、审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机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依法监管,分类建立信用黑白库,落实激励惩罚措施。
第十三条 落实《湖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湘发改法规规〔2023〕99号)要求,实行“一代理一评价”机制,对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信用信息系统)或行业行政监督平台进行评价,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其在我县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一年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1.《选取公告示范文本》
2.《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示范文本》
附件1
(项目名称、填空项)选取公告示范文本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总投资约(填空项)万元。
2.资格要求
2.1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2自愿按《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附件2)格式提供招标代理服务承诺。
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竞选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选取活动。
2.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在处罚期内的,拒绝其参与选取活动(自行承诺并加盖公章)。
2.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和社保证明(近六个月)。
2.6项目负责人证明、资格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社保证明(近六个月)。
2.7竞选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3.服务内容
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制、项目入窗申报、项目挂网、项目澄清、组织项目开标、办理中标通知书等与项目招标关的所有工作内容。
4.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次选取活动招标代理服务费为 (填空项) 万元。
5.报名事项
有意参选者请于 年 月 日 分前在 (地点) 报名参与选取。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名者,不得再参加选取。
6.选取地点、时间及要求
本次选取活动定于 年 月 日 分前在 (地点)正式选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现场参与者,视为放弃参加选取资格。
联 系 人: (填空项)
联系电话: (填空项)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招标代理服务承诺书
致:(选取人名称,填空项)
我单位承诺参加本次选取所提供的全部资料是真实、有效和无保留的。
如果中选,我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有关法规以及竞选文件中所述内容开展招标代理活动,主动接受各方以及社会监督,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竞选文件内容向选取人提供服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 (竞选单位名称,填空项)
(填空项) 年(填空项) 月(填空项)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