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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7912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6-1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6-16 有效期: 永久

SNDR—2023-00004

绥政发〔20238

绥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

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单位:

修订后的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绥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绥宁县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2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坚决惩治严重超概算行为的意见》(邵市办发20234)和《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坚决惩治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意见>》(邵市办发20235,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含县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或虽然占比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实际控制权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直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村委或社区项目业主,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相应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从项目前期至项目结算和建设成果移交的主体责任。

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以及概算的审批,指导协调全县的招投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项目预算和结算评审

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县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本行业的项目勘察、设计、招标(采购)代理、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建设市场主体遵守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查处本行业范围内违法招投标、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依依规履职、出具虚假服务成果文件或服务成果文件结论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县发改局与市场监督、财政、住建、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审计、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健全重大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机制,推行并联审批,建立联动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企业的建设市场征信体系

第六条  除行业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各类审批事项都须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按时办理。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是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全生命周期代码,各类审批文件明确标注。

  项目前期

一、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实行要件审批制。

省市政府已经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外,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均实行要件审批制实行要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单位按要求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要件: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书、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土地使用证)、资金来源评估论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信用查询报告。

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且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同意实施,可不进行要件审批。对因施工图审查、报建等要求必须审批的,可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只需编制项目建议书;不进行初步设计,不编制项目概算,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

总投资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使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不得违规使用市场化融资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在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规定报上级财政部门会同上级投资主管及行业主管部门对资金来源进行评估论证。

  实行要件审批制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或委托有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其中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通过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择服务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二、规划方案和设计方案审批

  规划方案的编制。业主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规,总平面图和修建性详规符合总规和控制性详规。项目所在地块未编制控制性详规的,符合自然资源部门规划用地条件。

第十条规划方案的审查和审批。业主单位将总平面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县自然资源局在10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审批按照《绥宁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县规委研究审议的重大项目,还需提交县规委审议后再审批。

第十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制。项目规划方案通过批准后,业主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服务单位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编制初步设计方案。需要开展地勘的,业主单位先行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初步设计方案应与批准的规划方案一致。初步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条件等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做好市政配套、人防工程、建筑节能等专项设计,并依据有关标准编制投资概算;严禁过度设计、豪华设计和超标准设计。

第十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规划方案批复后,业主单位将成熟的初步设计方案(含市直相关部门审查批复文件),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并签署初设查意见,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并报主管住建的副县长同意后,予以批复实施

概算和预算

第十概算编制和批复。业主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进行概算编制。

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组织评审并下达概算批复。4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召集概算评审工作专班进行审核,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下达概算批复;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概算,须经第三方服务单位评审后,再组织概算评审工作专班进行审核,经行业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下达概算批复,其中3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概算

第十四条  概算调整。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投资概算不得超出可研批复估算,因不可控原因投资概算超出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超出10%的,业主单位须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并按程序进行批复。

严控项目超概算,对擅自超概算项目,一律先移送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立案,启动追责程序,再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在100万元以内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经严格论证后,报概算评审工作专班审查,报分管副县长审查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按概算审批程序进行调整。

(二)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含)以上且超概算额度1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县发改局经严格论证后,报概算评审工作专班审查、县审计局审计,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调整

第十  施工图设计。业主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标准、规模和投资额进行设计,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未经批准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

第十  预算编制和审核。预算编制依据现行的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费用标准等,按照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逐级计算工程造价。

30万元以下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和货物类、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业主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核(重点项目还要报负责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30万元(含)以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和货物类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咨询不少于三家供应商报价,业主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其中需要公开招标的报县长审定。

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编制,业主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后,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预算评审报告(重点项目报负责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核后)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其中1000万元(含)以上的报县长审

第十项目预算评审资料由业主单位提供并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重新按程序送审

第十  所有项目(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除外)审批严格按省、市、县工程项目审批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办理完结。

第十  项目前期工作中的可研编制、环评、修建性详规、地勘、测量、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设计、预算编制、水土保持、防洪评估、地质灾害评估等经费实行超额累进、分段调整、总额包干。其中:建安工程预算(财评后,下同)4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5%包干,4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包干,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部分按3.5%包干,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3%包干,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5%包干,(分行业调整系数为:建筑安装、市政项目1.0;公路交通项目0.9,其中桥梁、隧道项目1.2;水利水电、农业、土整、地灾项目0.8;涉及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调整的为1.3)。相关前期包干经费由业主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财政部门根据业主单位申请和工作进度在包干总额内核拨,在项目竣工结算后与业主单位对包干经费进行清理算。

  项目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选取

(一)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直接选取采购代理机构。

(二)4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选取三家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低价中选”,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所有报价平均值的30%。

(三)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采购人)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采用综合评估法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  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核定招标控制价、签订合同,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下列权限处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绥宁县参照邵阳市发布的限额标准执行,即服务和货物类项目30万元工程类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项目100万元与工程相关的货物类项目200万元工程类项目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涉及房屋、水利、桥梁工程的,采购文件需对技术人员做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由业主单位全程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全程监督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127)规定履行“双备案双公告”程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货物和工程纳入电子卖场管理

)公开招标项目由分管副县长(重点项目邀请负责该项目的县级领导)组织业主单位和招标文件会审工作专班对招标文件进行会审,其招标控制价、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招标模式(EPC、代建、委托代管、全过程咨询等)的确定,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所有项目应当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由业主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公开招标的,合同报招标文件会审工作专班进行审核,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重点项目还要报负责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核),报分管副县长审批,2000万元(含)以上项目施工合同,须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原件分别报县司法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备案。

(四)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由采购人负责落实首购产品采购政策。首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不得分包或转包,不得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背首购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为提高县城品位减少重复建设,方便后期管护,县城供水管网、电力线路、变压器安装、园林绿化、路灯工程维护维修等工程,业主单位应分别县自来水公司、国网绥宁供电公司、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对接,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实方案

第二十  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实行总包干未经批准,超出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部分一律不结算、不付款。

公开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工程变更并增减相应造价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研究需要优化设计的;

2.原设计方案确有明显缺陷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已建工程损毁的;

4.变更设计有利于合理减少工程造价的。

第二十 工程项目的变更审批。

(一)所有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其中二类、三类、四类变更由业主单位根据单位班子会议集体审议意见提出变更申请,由分管副县长召集工程变更审查工作专班赴项目现场核查变更原由、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提出变更方案的优化意见、涉及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的估算,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二)因客观条件或不可抗力无法实施需甩项的变更,由业主单位召开班子会议集体审议。甩项达到合同金额10%(含)以上、且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的,或者甩项虽未达到合同金额10%、但金额达10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经工程变更审查工作专班现场核查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工程变更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研究决定:

一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0万元(含)以下,且累计增加总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一类变更。由分管副县长召集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或累计增加总金额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二类变更。由分管副县长提出,常务副县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或累计增加总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变更为三类变更。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由县长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类变更:单项工程造价增加50万元以上,或累计增加总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变更为四类变更。按程序提出变更申请,报县长同意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减少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由业主单位审核(重点项目还要报负责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核),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材料调差须按照工程项目的变更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格实行先办理变更审批后实施的程序。因变更审批造成的工程延误,不计为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过程中出现险情,或因抢险救灾、应急处置急需实施的项目,由业主单位现场确定变更方案或抢险方案(重点项目报负责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副县长同意方可实施,一个月内补办变更手续。

第二十  工程量签证(计量)。施工图及合同范围内的隐蔽工程、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大型的土石方工程及事后无法现场核实的工程,必须由施工单位现场技术人员、现场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单位施工现场代表,如实计量签证并编制相关计量资料同时提供经业主单位现场代表审核、且能客观准确反映施工现场情况、数据标识清晰的现场照片(局部及全景)等影像资料,否则结算审核部门不得列入计量结算。

第二十  经批准同意的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

(一)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时,其综合单价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有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或由于工程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对调增量大于15%部分或新增项目,其综合单价按照原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重新组价,但投标人投标报价较原审查招标控制价的下浮比例予保持。

(二)暂估价的确认。由业主单位邀请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人员及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材料单价,并将确认材料单价作为工程结算材料调差的依据。承包人对调查确定的材料单价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由业主单位直接采购,先行垫付货款,并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回。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暂估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价格。

(三)采用先进方法及工艺施工没有相关定额标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及造价管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际测定,编制补充定额,按程序报造价机构审核后按批复的单价执行。

(四)工程变更增补价款按原合同约定或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

  业主单位建立对业主代表、施工及监理单位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的考勤考核制度。现场施工期间实行脸识别签证确认到岗,工程开工前,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投标文件中明确的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在业主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建立人员履约人脸识别系统,并保存相关原始电子文档;项目开工后,按月对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脸识别考勤,并保存电子考勤记录。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标文件中约定,在合同中明确,考勤达不到投标文件(或施工合同)规定要求的,严格按约定处理。

  施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行为:

(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三)签订合同的工程承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隶属关系的

(四)签订合同的工程承接单位与工程实施时现场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技术人员之间无合法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签订合同的监理单位与工程实施时现场的总监理工程(总监理工程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岗位人员之间无合法的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关键性岗位人员的考勤不实行脸识别确认到岗,或脸识别确认到岗出勤达不到行业标准及合同条款约定的。

业主单位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控,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对施工过程中的见证取样检测全面把关,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

业主单位必须防止施工、服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发现施工、服务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时,1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上违规行为行业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

  项目监管

第三十条  业主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的监管,需到现场进行调查、调研论证的,必须督促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充分调查,反复论证,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勘察、设计、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等单位的成果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勘察、设计、检测、测绘、工程(财会)咨询、资产评估成果的完整、精确。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每年对代理公司要进行业务和守法等方面的考核,对业务水平低,违法乱纪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要纳入“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县内参与代理项目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标单位的监管,严禁“打牌子”投标,开标时投标单位的法人或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全流程电子标除外)。可以授权委托的,受委托人必须为在公司连续缴纳社保年以上的正式员工,且招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和施工经理原则上同为一人。

业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监管,项目部必须按要求设立,按规定配备的人员必须实际到位后方可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一经发现人员缺位,要通知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必须上报不良行为记录,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加强工程现场监管,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现场管理积分制,落实“黑名单”管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县内参与服务咨询

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监管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  县审计局重点对列入年度审计监督计划的项目、社会反响较大的项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需要审计监督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对其他项目进行抽查审计。

  项目验收与结算

第三十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自验合格后,向业主单位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及超合同工期情况说明(如超合同工期的需提供)和工程质量检测资料。业主单位可视工程情况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测(检测不合格的,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单位认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应及时有关部门按不同的验收类别,依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规程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验收为合格及以上,方可进行完工结算。

第三十  业主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工程税金以施工单位实际缴纳的税款作为结算依据,不得将建设工程以外的费用计入工程结算造价内,不得将主要建筑安装工程和附属配套项目拆分送审,须一次性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正在实施和新开工的项目工程完工一年后未结算的,需重新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进行结算送审;在建及新建项目超过二年未送审的,其项目资金和结算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一)合同金额6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组织班子成员集体研究,根据合同内容及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财政部门每年对此类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监督,若发现有多支付工程价款的,由业主单位负责追回。

(二)合同金额6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结算评审。审计部门每年对此类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审计复审若发现有多支付工程价款的,由县财政局督促业主单位追回,并视情况经核实后启动追责程序。

第三十  抽查结果采用。结算审核人员必须到工程现场进行抽查,工程量与抽查结果不一致时,其计结方式如下:

(一)同类别工程抽查结果平均数比报送工程量多,同类别所有工程量按业主单位审核报送的工程量认定进行结算

(二)同类别工程抽查结果平均数与报送量误差3%以内时,抽查部分按实抽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报送工程量结算。

(三)同类别工程抽查结果平均数与报送量误差3%(含)以上时,抽查部分按实抽工程量结算,未抽查部分按同类别平均误差率同比例下浮

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后,业主单位要将项目相关的所有资料分类整理归档,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项目资金拨付

  业主单位必须认真审核项目资金拨付资料,申请拨款前,按要求一次性向财政部门提供工程合同、变更审批、计量报告、竣工验收、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领导审批等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各资金管理股室必须严格审核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对业主单位资料报送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申请资金拨付程序

  规范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流程。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到合同签订单位,在预算限度内严格执行如下审批流程:

1.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向业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业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拨款申请。

3.县财政局审核。

4.分管副县长审核(重点项目先由负责该项目的县级领导审核再报分管副县长审核)。

5.常务副县长审批

6.申请金额200万元以上和工程结算前工程拨付款累计超过合同金额80%的,报县长审

  严格规范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一律不得借支。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时将合同价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合同价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问题整改完成后,才能继续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资金管理股室必须逐项目设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台账。在工程结算评审结论前,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评估、工程(财会)咨询等服务费用拨付额不得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0%的,由业主单位书面呈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审批手续完善的工程变更事项纳入进度款拨付范围,凡是项目工程变更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好变更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

  奖励与惩戒问责

对业主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鼓励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经设计单位同意,按优化设计方案实施,实现节约项目建设资金的,实行奖励其工作经费。具体奖励标准按节约资金额的5%提取,但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由业主单位提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常务副县长审批。

(二)业主单位规范管理,在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工程结算时不超出合同价的实行奖励工作经费。具体奖励标准按工程合同价与结算价的差额部分的5%实行奖励,但一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由业主单位提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业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1.没有落实资金来源就进行招标及开工建设的

2.未按程序进行立项、规划、概算、预算审批和招标的

3.“肢解”工程规避公开招标的

4.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不按程序审批工程变更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延误工期或超合同价10%的

5.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未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6.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虚报工程量骗取财政资金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虚假签证的

7.项目未按合同工期组织施工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竣工的(业主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批准顺延工期的除外)

8.项目全过程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基本建设程序不合规,基本工程档案资料缺失,且甩责不具备相应能力的二级机构或乡镇村组进行管理的

9.项目完工未进行竣工验收或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

10.涉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11.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及时移交使用造成资产资源闲置的

12.其他违反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  对行业主管部门按下列方式进行奖惩。

(一)对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认真履职,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年度绩效考核时优先评先评优。

(二)对行业主管部门的惩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加强工程现场监管,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投资规模非正常扩大建设项目未能达到质量要求及预期效果造成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  对施工单位按下列方式实行奖惩。

(一)对施工单位的奖励。对管理规范、认真履职的施工单位,其承建的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进度快、工程质量优、项目资料规范齐全、没有工程变更或工程变更很少且严格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纳入我县优质施工队伍库,在工程承建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施工单位的惩戒。当单个结算项目审减率超过5%时或因施工单位漏报项目,对该项目超出部分和再行追加项目所导致的结算评审服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不尊重合同、高估冒算、虚报冒领、诚信缺失的行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处罚条款,对结算审减率超过10%的项目,其评审服务费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在出具评审或审计报告时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施工单位履职不到位或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造成项目管理混乱、工程质量不佳、建设进度缓慢、项目资料不规范不齐全、有重大工程变更或超概的,严格控制其工程款拨付,由相关主管部门上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其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各类项目的承建业务。

第四十  服务单位按下列方式实行奖惩。

(一)对服务单位的奖励。对管理规范、认真履职的咨询服务单位,其负责的我县项目咨询服务工作认真扎实,对项目实施与管理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的,纳入我县优质咨询服务单位,在服务费拨付、项目咨询服务业务方面按规定给予优先考虑

(二)对服务单位的惩戒。因勘察设计成果失实、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工程造价显著增加),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检测、测绘等服务成果中出现较大漏项、缺项、失误,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鉴证签章不严肃等,造成项目重大变更或超概的,扣减该项目相关咨询服务费合同金额的50%;因咨询服务成果失实(虚假)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承担所有损失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导致超概10%以上或超概未超过10%但超概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不支付有关服务费,并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造价、评估、检测、测绘和监理单位列入我县建设市场征信体系“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各类项目的相关业务。

  附则

第四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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