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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4〕13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审计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工作
(一)精准界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以下人员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对原已确认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按照《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9〕4号)文件明确的条件进行严格甄别核实,经甄别核实不能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要依规依政策予以纠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已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历次征地已经纳入保障范围、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的人员;法律法规或省、市、县有关文件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二)严格执行纳入时间点。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时间点原则上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为准(用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时年龄及补贴标准)。
(三)认真开展认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
1.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单位,严格按照户主、征地花名册、权证三者对应原则开展认定工作;
2.对因各种原因未进行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的村组集体土地(不含村、组公地、机动地,征地前实际耕种且征地后领取征地补偿费用),经村(社区)按民主决策程序确认、乡镇、征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农经)等部门核定,土地承包经营事实无异议的,可参照已承包到户情形开展认定工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实行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县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经村(居)民本人申请后形成人员名单并公示7天,经乡镇复审后呈报县征拆、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农经)等部门会审并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公示7天后,报县人民政府核准。
村(居)民申请时须如实完整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对本人提供资料真实性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经县人民政府核准的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名单以及根据人员名单确定的出生年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原则上不得变更。
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
(一)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问题。各乡镇、村(社区)要按照“全民参保行动”要求,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及时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经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应及时为其落实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本通知实施前已确认的保障对象补贴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16周岁至3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补贴4年;40周岁至4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补贴6年;45周岁至49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补贴8年;50周岁至54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补贴10年;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补贴12年。
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被征地农民在填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时,应根据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参保险种及其对应的补贴方式。补贴待遇发放经办机构在补贴发放前应充分告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待遇计发方式,补贴计发后,原则上不得变更补贴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强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于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1.用地单位缴纳。按照商业开发用地60元/㎡、非商业开发用地40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用地30元/㎡向用地单位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片综合地价,结合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用地单位应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一律不得减免和缓缴。用地单位需严格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规定,按照“谁征地谁负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用,未落实到位的,用地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2.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5%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的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3.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应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二)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相关情况的审查,拟定用地单位应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及金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用地单位欠费清缴情况的审查,按照规定收缴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县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用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不到位的用地单位和组织,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
(三)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纳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四、切实履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责任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及县直相关部门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司法、人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审计、监察、农业农村(农经)、税务、信访、征拆、招投标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县政府办协助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用地项目社会保障费用缴纳、集体计提提取、保障对象认定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人。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保障对象名单,并具体组织实施保障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用地性质和缴费标准,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核实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间;县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县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核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收缴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及时上解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提供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核算和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汇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申报工作;县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县征地拆迁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项目征地面积及征地补偿发放情况,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划拨征地补偿集体补助。其他未明确的职责及未尽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梳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经办流程,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普及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被征地农民树立“谁缴费、谁受益”等理性参保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之前按照《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9〕4号)文件执行。本通知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附件: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2.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请、拨付、发放流程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附件1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关于“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
“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按绥政办发〔2019〕4号文件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开展“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从严从实、较真碰硬;尊重事实、确保稳定”的原则。
(一)重点范围。主要甄别以下人员:征地协议签订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征地协议签订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被征地面积不足70%且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法律法规或省、市、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二)甄别步骤。按如下步骤做好身份甄别工作:一是部门核查。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村(社区)征地情况和征地范围内的人员身份情况进行复核,按村(社区)归类,建立花名册;人社部门对参保情况进行复核;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对象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和居民户口簿信息进行复核;二是乡镇排查。所在乡镇牵头对身份存疑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佐证资料,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花名册,经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三是会商审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工作人员,对核查情况进行会商,对存疑人员进行进一步审核,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四是社会监督。将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来电来访组织开展核实、答复,发现不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坚决予以清理。
(三)工作要求。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台账,经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关于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本通知实施后依规依程序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
(一)认定范围
本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1.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申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第一轮公示。《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项目已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票据、征地补偿集体计提到位凭证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4.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会审。审查后将《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6.第二轮公示。会审后的《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附表:1.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2.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附件2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资金筹集的基本原则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应收尽收、先保后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减免和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
(二)政府划拨。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5%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集体补助。一次性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三、规范资金筹集
(一)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1.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用地单位拟征地面积及用地性质等;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应缴的社会保障费;
3.用地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凭用地单位足额缴费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到帐证明出具审核意见;
5.用地单位凭审核意见和缴费到帐证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的提取
1.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按职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
2.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划入当地财政部门国库;
3.财政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到达国库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财政专户。
(三)征地补偿款集体补助部分的提取
1.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与村(社区)组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2.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3.自支付征地补偿款之日起30日内划拨到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上述资金到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后,再及时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保补贴发放。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附件: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图
附件3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
申请、拨付、发放流程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请拨付是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计发工作前置条件,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申请与拨付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资金申请与拨付的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申请、精准申请、应拨尽拨、及时发放、适当预留”原则。
二、资金申请流程
(一)资金申报
资金申报实行“季度申报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季度按照已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龄构成、参保险种等情况,对补贴所需资金进行测算,编制《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审核汇总表》。
(二)资金申报审核
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专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补贴年限、缴费补贴金额、当年应发补贴金额、剩余补贴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交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送县财政部门复核。
(三)资金申报审批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县财政部门复核后的《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审核汇总表》呈报县领导审批。
三、资金拨付流程
《绥宁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审核汇总表》经县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从专户划拨相应申请金额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户。
四、资金发放流程
(一)资金发放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资金到账后及时组织开展发放工作,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补贴待遇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先缴后补”原则计发补贴,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补贴未领取完毕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按上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追回资金核销及利息上解
因取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其补贴待遇资金需稽核追回,所涉资金可在下一季度申报资金中核减;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支出户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原则上应在每年末最后一季度上解至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