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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政办发〔2024〕11号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单位:
受特殊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影响,我县是自然灾害易发区、多发区。自然灾害发生后,为科学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和重点
坚持人民至上、民生优先,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重要抓手,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在抓好防灾避灾的同时,着重抓好灾后恢复重建。一是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二是迅速组织群众恢复重建房屋;三是抓紧修复基础设施;四是全力发动群众开展农作物补种和耕地恢复。
(一)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对房屋全倒和住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急需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要充分利用公共场所安置,或积极引导投亲靠友就近安置。对全倒户、失粮户、特困户,需临时救济的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1.救助标准
(1)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帮助解决生活困难,最多救助15天。
(2)倒塌、严重损坏房屋重建户过渡生活救助。按照每人每天20元、救灾大米每人每天1斤的标准救助,最多救助3个月;同时每人发放救灾棉被1床。
(3)有致贫返贫风险户按程序纳入监测对象进行帮扶。
2.救助工作程序
由乡镇救灾办按已核定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口和全倒户受灾人口分别建立登记好《因灾应急期及过渡期救助工作台账》,报县应急管理局审定后,根据台账分别填报《绥宁县因灾应急期及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金发放表》,经乡镇救灾办盖章签字后,报县应急管理局救灾股,由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或下拨乡镇财政所做专账发放。
(二)房屋的恢复重建
因灾受损房屋的修复由受灾群众自己负责;因灾造成全倒户、D级危房户需重建和避险搬迁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会同乡镇和村进行科学选址,受灾群众自己负责建设。
1.灾损房屋的范围和类型
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1)全倒户:正屋倒塌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部倒塌。
(2)D级危房户:正屋倒塌二分之一以下;正屋主体结构的柱、梁、檩之一被冲断或积压变形、较大幅度位移;正屋地基基础被淘空、悬空。
(3)严重受损户: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者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者局部拆除的房屋。严重损坏房屋主要表现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基础多数构件损坏,承重墙、柱有明显歪闪或者局部倒塌,少数或者部分承重墙面、承重柱体损坏(酥碎、明显裂缝等),楼、屋盖大多数承重构件损坏,多数非承重构件损坏。
(4)一般受损户: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进行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
(5)地质灾害户: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受损,或者正屋房前、屋后山体位移、塌方造成房屋场地存在安全隐患的。
2.房屋修复和重建补助标准
因灾受损的房屋为唯一住房的纳入房屋修复和重建的补助范围,灾民维修和重建住房,以自力更生为主、政府补助为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房屋维修在受灾当年年底前完成,重建房屋在次年春节前建成入住的,按标准领取补助资金。
(1)全倒户、D级危房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需搬迁重建的(四类人员除外),可按现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进行补助。属危房改造六类重点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按一人户每户2.5万元、二人户每户3万元、三人及以上户每户4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非六类重点对象的受灾户,按每户2.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县住建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2)倒塌、严重受损户需恢复重建房屋的可享受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政策,每座补助4万元;一般受损户、严重受损户通过维修加固可满足住房安全的,可享受灾后恢复补助政策:包括整面墙壁被洪水或山体滑坡冲损的房屋,以受损正屋的间数为计算单位,一间补助2000元,每多损坏一间加补1000元,每户最多补助3间,偏屋和杂屋不予补助。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落实。
(3)地质灾害户需搬迁重建的,可享受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政策补助6万元/户。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落实。
(4)以前年度已实施了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的因灾全倒户和D级危房户,必须进行易地新建,不能在原址重建。有两处住房,一处受灾,另一处安全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补助。
3.其他优惠政策
符合因灾需重新建房条件的群众,在本村建房的,减免一切行政性收费。符合因灾需重新建房条件的群众,建房所需的自用材指标由县林业局负责解决,其中全倒户纯木结构,家庭人口5人以上的解决20立方米,5人以下的解决15立方米,砖木结构每户解决10立方米;经审核需要搬迁的危房户,纯木结构每户解决15立方米,砖木结构每户解决6立方米;自用材指标解决程序,由户主申请,村组公示,村委会审核、盖章,经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凭县自然资源局宅基地审批意见,由县林业局按户批准采伐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采伐证,并减免有关费用。
4.补助程序及要求
上述补助对象必须经本人申请,村、组核实,在村、组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由乡镇审核上报,经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审定后,由村民自行组织实施;建成后经乡镇和相关部门验收,待上级资金下拨后,按标准分别通过财政打卡发放到户。每户不能同时享受两个及以上政策,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政策的,就高不就低。
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分工合作,实行数据共享、匹对,防止出现遗漏和重复享受政策现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1.通乡、通村、通组公路及水利设施的恢复。
损失较小、恢复难度不大,短时间能及时恢复的,由乡村自行组织群众投工投劳筹资进行恢复。损失较大,恢复难度大,难以通过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恢复的,由乡、村通过招投标或“四议两公开”等程序组织修复,给予一定补助。
①补助标准。损失较大、恢复难度大,难以通过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恢复,经核实批准后,按财评核定价格的55%给予补助。人饮工程,按县财评审定价格适当下浮,定额包干。
②补助程序。损失较大、恢复难度大,难以通过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恢复的,由村申报,乡镇初审汇总,分别报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等单位审核,纳入救灾恢复计划,乡、村按程序组织实施。其中符合抢险救灾要求的,可由乡、村先行组织抢险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乡、村进行工程验收并对质量安全负责,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财评中心核定工程量,由县财评中心核定最终造价后,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2.国省干线及县级以上公路、桥梁的修复。
国省干线及县级以上公路、桥梁,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公路养护中心、县交通局负责恢复。
①补助标准。按县财评中心最终核定的工程造价,据实结算。
②补助程序及要求。由县交通局及县公路养护中心负责养护的灾毁公路、桥梁,分别由县交通局、县公路养护中心核实灾情,制定灾后恢复计划。统一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符合抢险救灾条件与要求,属紧急抢险不宜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投标。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由财评中心核定最终造价,通过财政直接拨款支付给施工单位。
(四)县城市政设施的恢复
由县住建局、县城管局按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恢复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按相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组织抢修。
(五)农作物补种与耕地恢复
各乡镇要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清沙保苗、补损补种、合理改种。对已交纳农业相关保险的,或造成损失符合补办农业保险手续的,补交保险后,由相关保险公司及时予以理赔。
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耕地恢复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对集中连片,短时间无法恢复的耕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为主,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和乡镇、村全力配合,向省市争取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恢复。
(六)电力、广电、通讯设施的恢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县供电公司、湖南有线绥宁网络有限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筹资恢复。
三、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来源:一是各部门各单位向省市争取的应急救灾资金和相应项目资金;二是县财政统筹安排的资金;三是广泛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募集资金。
为确保各类资金性质和用途不变,县财政局要加大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统筹管理力度,各恢复重建项目需纳入重建计划,落实资金渠道,由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统筹安排,经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实施,按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各部门对接受捐赠的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应急管理局资金专户,接受的物资要及时移交给县应急管理局管理,由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协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进行安排使用。
乡镇、村、各部门要及时对各类救灾资金与物资予以公示。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公布。对挤占挪用和截留救灾资金、物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各乡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挂点县级领导负责,组织县直各联系单位进行指导帮扶,县里不再另行安排专门工作组。
(二)加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质量监管。要切实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结算。
(三)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各乡镇要及时调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中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工程施工正常秩序。各挂点县级领导、乡镇党政班子成员、县直后盾单位负责人要深入灾区,耐心听取群众呼声,依法按政策解答群众疑问,理顺疏导群众情绪,及时发现和掌握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对哄抢救灾物资、破坏灾区工作秩序、故意制造和散布谣言等扰乱民心、破坏稳定的人员要依法查处,确保灾区和谐稳定。
(四)加大宣传力度。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县融媒体中心、县政府门户网站、绥宁新闻要广泛宣传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县灾后恢复重建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纪委监委要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督查监督,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工作纪律、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本意见自2024年6月30日施行,《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意见》(绥政办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