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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修订印发《绥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修订印发《绥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3-07806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3-02-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2-15 有效期: 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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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印发《绥宁县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绥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废止2019年发布的《绥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绥政办发〔201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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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 4

1.2 编制依据 …………………………………………… 4

1.3 适用范围 …………………………………………… 4
1.4 工作原则 …………………………………………… 4
2 事件分级

2.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 4

2.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 5

2.3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6

2.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 6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 7

3.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 8

3.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11

3.4  现场指挥机构 ……………………………………… 11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 11
4.2 预警 ………………………………………………… 12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 14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 15
5.2 响应措施 …………………………………………… 15
5.3 响应终止 …………………………………………… 17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 17
6.2 事件调查 …………………………………………… 18
6.3 善后处置 …………………………………………… 18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 18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 18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 19

7.4  技术保障 …………………………………………… 19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 19

8.2  责任追究 …………………………………………… 19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 20
9.2 预案解释 …………………………………………… 20
9.3  预案实施时间 ……………………………………… 20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控制、减少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邵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绥宁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县外对本县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船舶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绥宁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管理,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2.1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2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3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4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设立绥宁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人防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水文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气象局、国网绥宁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研究解决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组织调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向邵阳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求

对跨县市需要省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出请求,或由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3.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牵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建议并参与应急处置;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

县人武部:协调驻绥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援、抢险。

县委宣传部: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县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秩序,协助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故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治安秩序的维护、事故现场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

县委网信办: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统筹协调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储备、管理和调拨救灾物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抓好突发环境事件中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通信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负责灾情信息通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林业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和现场指挥部建设;指导制定城镇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制定城镇紧急供气方案并协调实施,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和现场指挥部建设。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组织协调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指导学校制定疏散方案,组织学生、教职工快速进行紧急避险。

县水文: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实施或协调应急水源调度,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负责栖息地遭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濒危野生物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的农业珍稀植物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核定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牲畜转移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相关气象监测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民政部门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受害群众按规定程序进行救助。

国网绥宁供电公司: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3.3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由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建立和管理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

4)完成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4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黄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橙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红色预警:研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4.2.2预警信息处理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县公安部门负责。

  (4)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预警信息监控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县气象部门负责。

4.2.3 预警信息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县相关部门和单位。县人民政府就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程度、影响范围等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报告。
  4.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人员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告知公众避险方式、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发布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

县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在两小时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执行。

4.3.2 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应急、交通运输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4.3.3 跨区域的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县市的,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区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向相关区域县级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邵阳市人民政府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报告,服从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调度指挥。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负责应对的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2.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现场状况,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5.2.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5.2.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受污染水域水产品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5  现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现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现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发新闻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3 善后处置
  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抚慰、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环境监测部门、公安消防部队等力量,应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的作用,为事件处置、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4 技术保障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8.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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