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绥宁县人民政府 > 县政府办文件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宁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4305270003/2022-07047  
公开目录: 县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绥宁县
发文日期: 2021-07-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7-22 有效期: 2026-07-21


绥政办发〔202129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宁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绥宁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22

绥宁县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3.2  事故报告

3.3  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4.2  应急处置措施

4.3  信息发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5.2  事故责任调查及追究

5.3  善后赔偿工作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经费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和培训

7.2  演习演练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应对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绥宁县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领导、科学决策。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绥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成立绥宁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视情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管副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任副指挥长,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乡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指挥部

统一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对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决策、下达指令。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应急处置行动方案;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相关信息;研究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 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委统战部协助相关部门查处少数民族和宗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委网信办  负责对新闻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协助公安等互联网管理部门做好网上信息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调查处理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结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监察  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粮油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项目管理,参与事故后期的有关恢复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现场保护;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卫生健康 负责组织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县农业农村水利 负责调查处理食用农产品种植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前的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相关结论。

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负责禽畜养殖、水产品养殖、生鲜乳收购、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开展禽、畜、水产品产品相关检测、监测并提出相关结论

    县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及市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负责成品油的组织、供应工作;协助处置食品工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协助处置食品商业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县林业局  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训养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  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交通畅通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市生态环境局绥宁分局  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指导、协调污染处置。

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国网绥宁供电公司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电力的供应。

县邮政公司协助处置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检测检验机构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检测检验工作。

   各乡镇和其它县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2.3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县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3.1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及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3.2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3.3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为主,制定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致病原因调查。

    2.3.4  检测评估组。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由县食安办牵头,县卫健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配合,组织县疾控中心、相关医疗机构、相关食品检测机构专家组成,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指挥部下一步措施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级有关部门。

   2.3.5  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和参与,在事故发生后,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3.6  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3.7  专家咨询组。根据情况需要由指挥部组织,从县应急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局及事故发生环节监管部门抽调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健康、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县卫健康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由县食安办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县食安办、县卫健康和有关方面,并按职能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受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还应同时向县教育部门报告,接报教育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安办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全面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可控性,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失后果的

    2)发生跨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启动III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指挥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组织各工作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待查明导致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消除污染。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市场和质量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3  信息发布

指挥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1个市州内2个以上县区的,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涉及本省2个以上市州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涉及其他省的,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4.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达到以下三项条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置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5.2  事故责任调查及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善后赔偿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县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迅速启动,开展医疗救治、技术鉴定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6.3  人员保障

    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部门、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配。

    6.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采集样本,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6.6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和培训

县相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公布报警电话,正确引导消费。县应急管理局可以适时根据预案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7.2  演习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预案所称食品,包含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患: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性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人民政府办公印发,自公布之日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数据局 网站地图
政务服务热线:12345 E_MAIL:admin@hnsn.gov.cn(仅受理网站维护相关事宜)
湘公网安备43052702000102号 备案号:湘ICP备05013746号-1
网站标识码:4305270003
主办单位:中共绥宁县委、绥宁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绥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