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1年(改建、扩建、迁建除外)。《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仍不申请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此公告如下。
名 称:大祥区学院路街道马鞍社区卫生室
登 记 号:PDY100200843050312D6001
地 址: 大祥区学院路街道马鞍社区
以上医疗机构已经我局依法注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登记号识别)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 示 期:2025年6月19日—06月27日,依法接受各界监督。
受理部门:邵阳市大祥区卫生健康局
联系电话:0739-5198880
联系地址:大祥区人民政府7楼720室
邮 编:422000
邵阳市大祥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