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专区)窗口的管理,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湖南省政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政务公开窗口建设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工作,制定本制度。
窗口设置
第二条 统筹使用总服务台(各区域咨询导引台)、政务公开专区等,整合设立政务公开窗口。
岗位职责
第三条 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承担政策咨询查询、办事服务指引、指导申请公开等基础服务功能,还可根据需要提供政策解读咨询,政务公开宣传、公众意见征集等其他服务功能。不履行政策制作公开、审批受理审核、申请公开办理答复等行政职能,不承担出具证明、证实真伪等举证责任。
窗口功能
第四条 政务公开窗口承担政策咨询查阅、办事服务指引、指导申请公开等服务功能,满足企业和群众政策查阅、办事指引、申请公开等政务公开实际需求。
(一) 政策咨询查阅。为企业和群众咨询、查阅、获取国家、省、市及县本级政策文件提供精准、便捷“一站式”服务。
(二)办事服务指引。对办事企业和群众咨询线上线下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晰、准确指引其在政务服务大厅相应办事窗口或登录“湘易办”APP、政务服务网进行办理。
(三) 指导申请公开。对企业和群众提出的政策查询需求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网上检索或资料查阅等方式,能当场提供的,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指导其提出申请公开。
工作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部门动态、决策信息、公示公告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
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假借政务信息公开名义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工作流程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务公开窗口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公报、政府工作报告、进驻事项办事指南集中摆放在政务公开资料架,供企业和群众翻阅、查阅。对于需要获得涉及政府主动公开内容的,政务公开窗口及区域代办员帮助指导其通过网站、APP、政务服务网获得。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政务公开窗口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务公开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政务公开窗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政务中心统一及时呈报局机关,由政务服务股及网络数据股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县数据局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服务要求
第八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2、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三会”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会答:认真、耐心回答企业和群众“问政”“问策”“问事”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发挥引导服务、解疑释惑、一次性告知等作用。
会查:对企业和群众需要查阅、获取的政策文件,登录政府及部门网站进行检索,或利用现有资料进行查找,对检索或查不到的信息,指导企业或群众提出公开申请。
会“笑”: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微笑服务、主动服务。
第十条 工作人员、企业和群众应当爱护政务公开窗内文件、资料、电脑、桌椅等窗口公共设施,不得恶意损毁、私自带离,保持公共卫生干净、整洁,严禁在政务公开窗口吸烟、喧哗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窗口提供政府信息查阅等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及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和群众可通过打印、复印、拍照、原文查阅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窗口开放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工作人员要做好电脑、自助查询设备、政务公开资料架日常管理,保证窗口卫生整洁、查阅设备正常开机使用、物品摆放整齐、政务公开资料架资料常态更新。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洞口县数据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