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人民政府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文字】《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洞口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切实提升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我局起草了《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我县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对我县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原出台的《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显现,难以适应我县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建筑垃圾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制定《办法》有以下必要性:一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县城市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市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城市建筑垃圾也在快速增长,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也相应增多,但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却未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导致无资质的营运队伍乱运输、渣土处置者乱设消纳场地,装饰装修建筑垃圾随处污染城市道路等现象时有发生,给环保、防汛及城市规划、城市市容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参与渣土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违规装载、抛洒滴漏、损坏城市道路等现象屡禁不止;无证无牌、报废工程车辆野蛮行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述问题的存在,客观地提出了制定我县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迫切要求。二是完善我县建筑垃圾管理规范性文件,适用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实际,提高行政效能的需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同时对县城建筑垃圾进行规范性管理,也是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洞口城市形象,巩固我县“三城同创”重要举措。三是建立事权统一的管理体制,保障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在原文件中对各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因此在管理实际中,部门有配合不力、相互推诿情况发生。因此该文件进一步明确我县各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管理方便的权力和责任,各部门应依法行使各自的建筑垃圾管理权、监督权。通过事权的划分,形成强有力的管理体制,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制定该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社会影响

该文件是为了解决我县建筑垃圾管理中无资质的营运队伍乱运输、渣土处置者乱设消纳场地,装饰装修建筑垃圾随处污染城市道路等现象,明确部门职责、避免推诿、提高行政效能,规范管理,为加强我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升洞口城市形象,巩固国家卫生县城成果、创建省级文明、园林卫生县城的提供重要支持。

三、该文件的制定过程、征求意见等过程

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原出台的《洞口县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显现,难以适应我县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建筑垃圾工作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该文件进行修订,被提上了议程。

该文件自20217月开始我局着手起草,先后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调查研究,收集资料阶段。我们对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学习和研究,收集相关资料。二是初稿起草阶段。在认真调研和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起草了该《办法》,经过局班子集体多次反复修改,形成初稿。三是征求意见阶段。向县属各相关单位对《办法》内容征求修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最终修改形成《办法》。

四、内容及参考主要依据和相关资料

《办法》对原我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做了修订,对各部分内容进行归纳和细化,删除了无法律依据的内容和事项《办法》主体合法,没有超越相应的法定职责,符合法定程序。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洞政办发(201931号文件规定附件中第26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办法》主要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等制定。

洞口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
【 字号:
洞口县人民政府网站